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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推荐性排放限值1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结合自身情况积极采用环保型原材料、先进生产工艺及治理技术等措施降低VoCS的排放,设立推荐性限值。推荐性限值属于自愿性标准性质,不作为强制性执行规定,可作为后续申请相关激励措施评定的依据之一。2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3鼓励企业开展精细化管理,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的使用。4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符合清洁生产高水平要求的新工艺、新技术。5鼓励企业进行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和控制。6鼓励企业使用毒性更小、臭氧生成能力更弱、二次气溶胶转化能力更低的溶剂替代苯类溶剂。7工艺设备或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推荐限值见表U表1工艺设备或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推荐限值项目排放浓度限值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bkg/h苯10.1甲苯与二甲苯合计101.0总VOCsa403.4非甲烷总烧(以C计)302.5颗粒物200.8二氧化硫150/氮氧化物150/注:a.选择性指标。b.推荐限值来源于国内其他地区已制定或实施的相关标准。8其他控制要求鼓励包装印刷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印刷油墨宜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包括胶印油墨、凹印油墨和柔性油墨的要求以及平版印刷、商业票据印刷和凹版印刷中对于使用油墨的要求。鼓励印刷生产活动中使用的润版液中醇类添加量宜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