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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退出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编制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退出、暂停申报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规程。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车型退出目录。(一)进入目录之日起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未重新提交申报材料的车型;(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车型;(三)国家监督抽查、省级监督抽查通报不合格的车型。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车型退出目录
2、。(一)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进入目录的;(二)企业不具有完备、稳定的售后服务体系;(S)企业未按要求开展年度自查工作。第五条发现企业库房、销售门店的电动自行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予以查处,提请认证机构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相关车型退出目录。(一)未加装曲柄和脚蹬,无脚踏骑行功能;(二)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三)电动机标称功率大于400W;(四)无整车编码或电动机编码;(五)未装后反射器、侧反射器、脚蹬反射器、前灯、后灯、鸣号装置;(六)蓄电池连接线与原车蓄电池正常连接外,车身存在可以连接其他蓄电池的线束或接口;(七)电动自行车外设蓄电池托架,电动自行车蓄电
3、池正常安装外,在其他空余位置安装了可以放置、固定蓄电池的托架;(A)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九)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与产品合格证车辆外形简图不一致);(十)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未配置充电器;(十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未配置蓄电池。第六条在登记查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提请认证机构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相关车型退出目录。(一)电动自行车与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二)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合格证与目录公示内容不一致;(三)销售违法拼改装电动自行车的情形;(四)其他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第七条企业、销售门店应配备质量安全员。企业应对库房管理人员、
4、门店销售人员开展依法合规经营培训和日常工作检查,建立完善销售台账,确保产品可追溯,对违法违规的代理、销售门店采取暂停供货、收回授权、解除合作等处理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应按承诺进行整改,自收到相关整改要求,7日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关车型从目录中退出。(一)代理、销售门店销售目录外或目录内暂停销售车型;(二)代理、销售门店无进货检查记录、销售台账,或者进货检查记录、销售台账不真实、不详细、不准确的;(三)销售门店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产品目录,或者公示产品目录更新不及时、内容不详实的;(四)半年内未在本市登记上牌且企业库房、销售门店无库存的车型,企业未主动申请退出目录的;
5、(五)企业填报的代理、销售门店、库房与实际存在不符;(六)企业向已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代理、销售门店供货;(七)企业库房、销售门店电动自行车装配的锂电池无唯一性编码或未标注执行标准T/BBIA4的;(A)未在销售门店公示售后服务渠道;(九)未履行“三包”“召回”及相关质量责任;(十)销售门店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上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十一)企业、销售门店未配备质量安全员。第八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代办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便民服务点,撤销其登记上牌资格。第九条企业销售车型装配的电池与国家监督抽查、省级监督抽查通报不合格电池的型号相同的,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电池生产企业做好缺陷产品召
6、回,暂停相关车型在本市销售、上牌,进行风险排查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提交相关车型检测合格的报告后,恢复销售、上牌。第十条本规程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退出车型的企业,应对目录内本企业车型进行缺陷调查分析,认定存在缺陷的,立即实施召回。调查分析、召回完成前,暂停企业目录申报。第十一条本规程第三条第三项、第五条、第六条退出车型的企业应当整改,提交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问题车辆的召回或返厂通知,以及整改报告。整改完成前,暂停企业目录申报。第十二条本规程第四条、第七条退出车型企业,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暂停目录申报。第十三条其他符合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编制规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车型退出目录,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暂停申报新车型。第十四条企业、代理、销售门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