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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管理制度1、门诊医师要严格按照病情开写诊断、病体证明,并将其记录于病历。严禁开人情假。急诊病人的病休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三天。2、诊断证明盖章时须持挂号证(或门诊病历)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3、凡属特殊诊断证明(用于退休、盲休、调换工种、意外事故等),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信和病历,由本院指定的专业组医师开写,方可盖章。4、计划生育证明(证明男方或女方无生育能力或儿童病残等),须持县以上医疗单位转诊单或乡以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介绍信,由本院指定的专业组医师二人以上签名。5、复工、复学证明,须持本单位建议复工、复学介绍信,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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