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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转院转科制度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应及时转院治疗。但对烧伤、破伤风、多发性神经根炎等病,实行首诊医院负责制,不得随意转院。2、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截瘫病人不得转入外省市治疗。3、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可能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重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选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4、病员转科需经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转诊医崛,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转出科应派人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待有关情况。转入科写转入记录,并通知住院处和营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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