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产业用地集约节约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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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奉节县产业用地集约节约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强化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健全产业项目准入和退出机制,实现集约节约利用。根据土地管理法、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渝规资规范(2023)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第一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土地利用工作的相关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产业用地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创新产业用地市场配置机制,实施差别化的地价政

2、策和多样化的土地供应方式,建立健全产业用地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二、基本原则第二条坚持遵循“要素跟着项目走“原则,优化审批流程、畅通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促进产业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第三条坚持园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原则,建立“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程序及制度体系,实现“拿地即开工二第四条坚持“亩产论英雄”改革,提升单位土地经济承载容量和产出水平,推进产业空间治理。第五条坚持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开竣工、投达产、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和土地使用权退出的全过程管理。三、规划

3、管理第六条优化产业用地空间布局,按照“一园三组团”布局城区工业用地,新增产业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园区内。第七条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产业需求核定产业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研发用地可参照同地区的商业及办公用地确定容积率,其中通用类研发用地容积率不低于3.0o鼓励产业用地混合利用。使用特殊工艺的产业用地容积率可按照“一事一议”确定,但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单一用途产业用地内,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提高到地上建筑总量的30虬其中用于零售、餐饮、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量的15%o鼓励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置,强化公共

4、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功能混合。整体统筹绿地的规模和布局,鼓励集中布局复合利用。可根据绿化部门审定的园区绿化专项规划,由园区管理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核定单个产业项目绿地率。四、产业准入第八条按照产业用地指南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产业用地项目应当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等有关文件中的鼓励类产业,同时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产业项目用地。优化完善产业用地标准,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县经济信息委员会应分片区、分行业明确产业用地项目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能耗标准、税收强度等要求,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其纳入土地出让公告以及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依据。

5、五、土地供应第九条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在供应产业用地时应合理选择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以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符合规划的堆场、仓储等项目以及不适宜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可以租赁方式供地,对短期用地或需要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工业项目,可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用地的工业项目,可实行长期租赁,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弹性年期出让是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灵活设定10年到50年的出让年期,一般工业产业项目、仓储物流项目的出让年期可设定为不超过30年,标准厂房项目、对用地有特殊要求的重点产业项目和特

6、殊行业出让年期可设定为50年;先租后让是企业先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到期后由招商单位按照投资协议或监管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六、土地价款第十条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确定,医疗卫生、健康养老、教育文体、旅游等产业用地出让底价可按基准地价的70%确定。其中生态工业园区草堂组团、康乐组团土地价格不低于15.88万元/亩,城西新兴产业集聚区制造业项目土地价格不低于29.5万元/亩(容积率2.0),物流仓储项目土地价格不低于68.13万元/亩(容积率1.2),且可按照税收强度、用地位置建立阶梯地价,同时根

7、据片区土地成熟度应逐年递增,增幅不大于10%O第十一条采取长期租赁的,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周期得不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但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10%。第十二条工业园区内研发创新、科技孵化、工业设计、软件信息、检验检测认证等项目使用新兴产业用地(MO)的,出让底价最低可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70%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科技企业新建总部、研发中心等项目使用商务用地的,商务用地出让地

8、价可按市场评估价的80%进行产业发展导向修正,但不得低于商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o第十三条依法出让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增收土地价款。依法出让的仓储物流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第十四条普通工业用地经批准改变为标准厂房项目的,应按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补缴地价款时点,评估新规划条件下标准厂房用地的正常市场价格(项目规划建筑规模按批准面积确定),减去评估的原规划条件下的工业用地的正常市场价格,差额作为应补缴地价款。

9、七、开竣工管理第十五条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和招商单位分别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招商引资协议时应当约定项目开工、竣工时间且应相一致。招商单位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时需将项目开竣工时间与兑现优惠政策相挂钩,同时应明确未按期竣工或经整改后仍无法按期竣工的需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招商单位和县财政部门应采取分阶段履约兑现方式进行优惠政策兑现。开竣工违约严重构成闲置土地的,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处置。八、投达产管理第十六条招商单位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时应当约定项目投产达产时间以及约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投达产或者经整改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投达产的需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

10、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同时需将项目投产达产时间与兑现优惠政策相挂钩。招商单位和县财政部门应采取分阶段履约兑现方式进行优惠政策兑现。九、退出管理第十七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在土地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退还土地的,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在扣除土地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定金和享受的优惠政策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十八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在土地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退还土地的,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在扣除土地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定金和享受的优惠政策,并按照规

11、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第十九条未按期开工的,经调查认定为企业自身原因的,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按照土地出让(出租)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涉嫌土地闲置的,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处置。第二十条未按期竣工的,经调查认定为企业自身原因的,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按照土地出让(出租)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园区内的项目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招商单位应责令用地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期未整改或整改达不到约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引资协议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达到转让条件的优先支持企业转让;园区外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招商单位应责令用

12、地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期未整改或整改达不到约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引资协议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达到转让条件的优先支持企业转让。涉嫌土地闲置的,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处置。第二十一条竣工投产后3年内,园区内的项目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招商单位牵头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税收强度、能耗标准等各项控制指标组织联合验收复核,未达到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责令用地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期未整改或整改达不到约定的,支持企业转让,无法转让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引资协议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园区外的项目行业

13、主管部门和招商单位牵头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税收强度、能耗标准等各项控制指标组织联合验收复核,未达到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责令用地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期未整改或整改达不到约定的,支持企业转让,无法转让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引资协议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十、转让管理第二十二条已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书;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已履行相关限制转让义务的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经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发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

14、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函询或由转让方提供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招商、税务、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正式情况说明(包括拟转让土地的配套工程建设、出让条件、投入产出等随附义务履行的情况,是否享受税收、土地价款优惠政策的情况)等方式,对拟转让地块是否已履行相关随附义务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审核。第二十三条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向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不得瞒报。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县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指定土地储备机构按转让双方申报成交价予以收购储备。第二十四条工业企业在建成投产后,对确有多余的工业用地,可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经济信息、生态环

15、境、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后,即可签订转让合同并完善转移登记手续。十一、登记管理第二十五条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企业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相应价款后,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可将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地块,分期、分宗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二十六条标准化厂房建成后,经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批准可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十二、抵押管理第二十七条产业用地抵押时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开发建设合同出让地块的贷款,且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总额(扣除已享受的优惠政策)。产业用地抵押权实现时,抵押物竞买人资格必须经过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综

16、合认定,符合产业导向和园区规划要求。且应遵循宗地整体处置和符合已批准规划方案的原则,保障原有经营持续稳定,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第二十八条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取得整宗地的竣工备案手续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十三、转型升级第二十九条经企业申请,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工业企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兴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孵化器等众创空间,以及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在5年内,不需要办理用途变更手续,也不需要缴纳土地价款。十四、执法监察第三十条强化产业用地用途管制。产业用地必须按照批准用途、规划建设条件使用,不得改变批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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