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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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8号),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明确的,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以及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与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沟通交流,确认属于备案类的变更。第三条药品上市后变更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

2、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根据有关技术要求,结合产品特点,经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确定变更管理类别,对于备案类变更,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备案后实施C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四条持有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2023年第145号)的有关要求,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大厅)进行备案申报,网上提交备案资料。第五条省局通过网上大厅接收持有人备案资料,对于不属于备案类的申请,不予签收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第六条对于签收的备案资料,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以下简称省审评中心)自签收之日起5日内对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并予以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

3、公示并说明理由。持有人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相关备案信息的公示内容。第七条省审评中心应当自备案资料签收之日起20日内进行资料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省审评中心将审核通过意见报省局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将审核不予通过意见报省局审查。省局自收到省审评中心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予以取消备案,并告知持有人。第三章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管理第八条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持有人变更生产企业(包括变更受托生产企业、增加受托生产企业、持有人自行生产变更为委托生产、委托生产变更为自行生

4、产)的,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省药监局分厅提交药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同时提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以及生产场地变更研究等相关资料。省审评中心收到相关资料后,并联开展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许可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和注册核查合并实施,现场检查兼顾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和注册核查要求。对于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中药注射剂、特殊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以及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的生产场地变更,现场检查应当抽取13批样品送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无菌类产品可选择代表性品种进行抽样检验。其他类药品可根据需要进行抽样检验。现场检查、样品检验的时间,不计入药品生产许可变更时限

5、。第九条省审评中心对现场检查、技术审评以及样品检验(如需要)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综合审查意见,省局按照程序批准变更持有人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第十条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省局在网上大厅对持有人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生产场地或者生产企业的变更信息进行更新。第十一条变更药品生产场地,同时发生药品生产工艺、处方、质量标准等其他属于重大变更或者中等变更的,持有人还应当就其他注册管理变更事项提出补充申请或者备案。第四章变更备案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持有人承担因变更管理不当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持有人应当对备案信息已公示、尚处于备案资料审查阶段的变更进行风险评估。对于已实施但经审查取消的备案,

6、持有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省局将对有关问题进行研判,并视情形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十三条持有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本年度备案变更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省局及时将备案变更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督管理,对持有人变更控制体系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变更管理责任。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持有人进行生产场地变更以及其他备案类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等提交申报资料。第十五条已经通过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场地变更以及其他备案类变更,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日以工作日计算。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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