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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滨江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1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3)7号)、杭州市财政局关于
2、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预执(2023)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区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第三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区财政局直接管理的财政专户资金和由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的单位资金按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区级
3、预算单位(不包括列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第五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应缴财政款转为定期存款。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第六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一)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S)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和
4、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五)经区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闲置资金是指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第七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第八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区级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统一开展
5、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下属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区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第九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内容、代理权限和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委托代理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代理费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除代理费用外,不得以保证金、招标文
6、件费用、中标服务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挂钩。第十一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现金流量预测机制,结合本单位现金收支特点,滚动测算未来一定期间的现金流量,并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报送区级主管部门。区级主管部门依据报送的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应统一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包括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专家评审、发布中标结果等。第十三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
7、竞争性存放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杭州高新区(滨江)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招标文件相关利率及计结息要求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招标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1),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第十四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第十五条参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8、设立的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滨江区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三)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第十六条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o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十七条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
9、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应能反映银行对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贡献情况。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具体指标、分值权重及评分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并按相关规定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提前支取方案等事项,禁止在入
10、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第十九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详见附件2),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第二十条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工作,应确保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
11、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之日至投标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更正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3),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第二十一条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确认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指定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及其存款期限、中标利率、综合得分排名情况、中标金额或中标资金分配方案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12、中标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4),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第二十二条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区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标的,应当及时将具体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下属单位,主管部门或下属单位应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第二十三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定期存单。第二十四条区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单位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内,定期
13、存款到期后可续存原中标银行,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续存利率不低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原招标工作由区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续存需经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下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可由该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统筹规划,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开户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中标结果存放。第二十六条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
14、时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二)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等级降低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S)进行不正当投标的;(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第二十七条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存续期内,发现公款竞争性存放存在非主观原因引起的评分错误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于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收回并重新组织招标。第二十八条区级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有关法
15、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强对下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对下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区级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存款银行应加强对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的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第三十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发改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应制定完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加强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16、的业务指导,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审计局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各类审计和专项检查,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检查。区发改局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对资金存放银行运营风险的监管,并配合招标单位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获取投标银行经营状况指标、经济贡献度指标、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结果等数据。第三十一条各监管部门在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公款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下,有关银行应配合提供受检查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及银行账户的资金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第三十二条各监管部门在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