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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二、省级主管部门:江西省司法厅三、实施机关: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四、设定和实施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0号)五、子项:1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六、业务办理项:2 .代表处的设立(含合并、分立)3 .代表处的变更4 .代表处的注销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000112106000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
2、立、变更、注销许可000112106000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000112106000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代表处的设立(含合并、分立)00011210600001】代表处的变更【00011210600002】代表处的注销【00011210600003】4 .设定依据(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5 .实施依据(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
3、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8)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6 .监管依据(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7 .实施机关:省级司法行政部门8 .审批层级:省级9 .行使层级:省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I1受理层级:省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4、否13 .初审层级:省级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资格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 .(1)该律师事务所已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2)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3)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2 .规定行政许可
5、条件的依据1 .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该律师事务所已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二)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三)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服务对象类型:其他组织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4 .许可证件
6、名称:无5 .改革方式:无6 .具体改革举措无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无五、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名称1 .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为“XX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名称)驻XX(内地城市名)代表处”(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2 .该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3 .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
7、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4 .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5 .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
8、附中文译文);6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7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8 .代表处的变更港澳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9、市司法厅(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9 .代表处的注销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代表处的有关材料。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代表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撤回其执业许可、收回其执业执照,并注销其执业注册:(一)所属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已经解散或者被注销的;(二)所属的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将其注销的;(三)已经丧失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四)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依照前款规定注销的代表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债务清偿完毕前,其财产不得转移至内地以外。(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
10、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港澳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代表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代表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3)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
11、设立的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为“XX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名称)驻XX(内地城市名)代表处”;(二)该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三)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四)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五)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六)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七)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
12、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六、中介服务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是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3 .设定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1)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经国务院批准)(附件3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六条):(三)本附件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声明、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及经济局认为需要作出核实证明的文件资料,
13、应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有关核证的资质与公证书使用的核验程序等由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双方磋商确定。(2)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经国务院批准)(附件3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六条):(三)本附件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第(二)款规定的法定声明、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及工业贸易署认为需要由律师作出核实证明的文件资料,应当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七、审批程序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1 .收取申请材料并受
14、理。2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规定时限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并在其官网上对外发布,进行公示。3 .对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同时办理注册手续;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1)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为“XX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名称)驻XX(内地城市名)代表处”;(二
15、)该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三)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四)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五)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六)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七)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同时办理注册手续;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4 .是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