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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二、省级主管部门:江西省司法厅三、实施机关:司法部(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初审)四、设定和实施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五、子项:1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六、业务办理项:2 .派驻代表(含增加新任代表)3 .减少代表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000112110000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000112110000)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
2、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000112110000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派驻代表(含增加新任代表)【00011211000001】减少代表【0001121代OOoO214 .设定依据(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5 .实施依据(1)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第73号令)(第二十八条)(2)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第73号令)(第三十条)(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4)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第73号令)(第二十九条)(5)外国律师
3、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6)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7)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8)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七条)6 .监管依据(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7 .实施机关:司法部(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初审)8 .审批层级:国家级9 .行使层级:国家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I1受理层级:省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13 .初审层级:省级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资格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4、11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2.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3.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二)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
5、,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三)有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4 .许可证件名称:无5 .改革方式:无6 .具体改革举措无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无五、申请材料1 .申请材料名称1派驻代表(含增加新任代表)(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应当附中文译文,按正、副本形式分别装帧成三份)。2 .(2)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
6、位人员的确认书(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应当附中文译文,按正、副本形式分别装帧成三份)。3 .(3)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应当附中文译文,按正、副本形式分别装帧成三份)。4 .(4)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经申请人本
7、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应当附中文译文,按正、副本形式分别装帧成三份)。5 .(5)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应当附中文译文,按正、副本形式分别装帧成三份)。6 .(6)拟任代表的执业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
8、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应当附中文译文,按正、副本形式分别装帧成三份)。7 .(7)拟任代表的身份证明(应当附中文译文,按正、副本形式分别装帧成三份)。8 .减少代表(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应当附中文译文,按正、副本形式分别装帧成三份)。9 .减少代表(2)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应当附中文译文,按正、副本形式分别装帧成三份)。10 .减少代表(3)代表
9、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应当附中文译文,按正、副本形式分别装帧成三份)。11 .减少代表(4)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应当附中文译文,按正、副本形式分别装帧成三份)。12 .减少代表(5)该外国律师
10、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应当附中文译文,按正、副本形式分别装帧成三份)。13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第73号令)(第二十八条):外国律师事务所派驻或变更首席代表、派驻代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拟派驻或变更首席代表、派驻代表的基本情况;2.
11、拟任职务、期限;3.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承诺;4.对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中文译文与原文的一致性的承诺;5.申请获得批准后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承诺;6.申请获得批准后将为其持续购买符合要求的执业风险保险的承诺。(二)条例第八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各项材料;(三)拟任代表的执业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四)拟任代表的身份证明。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应当经公证、认证。上述申请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按正、副本形式分别装帧成三份。(2)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外国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
12、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代表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代表机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六、中介服务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是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3 .设定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1)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第73号令)(第二十八条):外国律师事务所派驻或变更首席代表、派驻代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拟派驻或变更首席代表、派驻代表的基本情况
13、;2.拟任职务、期限;3.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承诺;4.对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中文译文与原文的一致性的承诺;5.申请获得批准后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承诺;6,申请获得批准后将为其持续购买符合要求的执业风险保险的承诺。(二)条例第八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各项材料;(三)拟任代表的执业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四)拟任代表的身份证明。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应当经公证、认证。上述申请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按正、副本形式分别装帧成三份。(2)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
14、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境外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七、审批程序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1 .收取材料并受理。2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文件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3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在司法部官网上对外发布,进行公示。4 .对许可的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其理由。2 .规定行政许可
15、程序的依据:(1)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第73号令)(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拟任代表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的,按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在首次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补齐材料的,按照前项规定办理;申请人在首次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满3个月未能补齐材料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2)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3) .司法部关于执行V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第73号令)(第三十条):司法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报送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应当在6个月内予以核准,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理由。代表处持核准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