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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二、省级主管部门:江西省司法厅三、实施机关: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四、设定和实施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五、子项:1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六、业务办理项:2 .首次申请3 .联营续延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000112108000基本要素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000112108000)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0001121080
2、00)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首次申请00011210800001联营续延000112108000024 .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2项)5 .实施依据(1)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八条)(2)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十条)(3)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七条)(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五条)(5)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
3、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六条)6 .监管依据(1)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7 .实施机关:省级司法行政部门8 .审批层级:省级9 .行使层级:省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I1受理层级:省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资格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 1、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一)根据香港、澳门有关法规登记设立;2、(二)在香港、澳门拥有或者租用业务场所从事
4、实质性商业经营满3年;3、(三)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注册执业律师;4、(四)主要业务范围应为在香港、澳门提供本地法律服务;5、(五)律师事务所及其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澳门所得补充税或者职业税;6、(六)已获准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且代表机构在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联营时代表机构设立未满两年的,自代表机构设立之日起未受过行政处罚。7、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一)成立满3年;8、(二)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9、成立满1年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住所地在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也可以
5、申请联营。10、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 .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一)成立满3年;(二)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成立满1年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住所地在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申请联营。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2 .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一)根据香港、澳门有关法规登记设立;(二)在香港、澳门拥有或者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满3年;(三)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注册执业律师;(四)主要业务范围应为在香港、澳门提
6、供本地法律服务;(五)律师事务所及其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澳门所得补充税或者职业税;(六)已获准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且代表机构在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联营时代表机构设立未满两年的,自代表机构设立之日起未受过行政处罚。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服务对象类型:其他组织3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4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5 .许可证件名称:无6 .改革方式:无7 .具体改革举措无8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无五、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名称1 .首次申请:1.双方签署的联营申请书(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2 .首次申请
7、,双方签署的联营协议(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3 .首次申请,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香港、澳门设立的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独资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代表名单(复印件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4 .首次申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5 .首次申请,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地(市)级司
8、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6 .首次申请,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7 .首次申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8 .首次申请,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
9、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提交本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设立人的证明材料(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9 .申请联营续延,应当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双方签署的联营申请书(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10 .联营续延,双方签署的联营协议(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11 .联营续延,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香港、澳门设立的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独资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代表名单(复
10、印件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12 .联营续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13 .联营续延,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14 .联营续延,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
11、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15 .联营续延,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16 .联营续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提交本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设立人的证明材料(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
12、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七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双方签署的联营申请书;(二)双方签署的联营协议;(三)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香港、澳门设立的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独资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代表名单;(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五)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六)
13、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七)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本条前款第三项所列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提交本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设立人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2)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十条):香港、澳门律
14、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协议约定的联营期限不得少于1年。双方联营协议约定的联营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续延。申请联营续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六、中介服务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是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3 .设定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1)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经国务院批准)(附件3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六条):(S)本附件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声明、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及经济局认为需要作出核实证明的文件资料,应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有关核证的资质与公证书使用的核验程序等由
15、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双方磋商确定。(2)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经国务院批准)(附件3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六条):(S)本附件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第(二)款规定的法定声明、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及工业贸易署认为需要由律师作出核实证明的文件资料,应当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内地认可的公证人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七、审批程序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1 .收取材料并受理。2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联营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联营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3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联营,颁发联营许可证,并在官网上进行公示;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联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1)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八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联营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联营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