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司法厅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实施要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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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二、省级主管部门:江西省司法厅三、实施机关:司法部(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受理)四、设定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6号)五、子项:1.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六、业务办理项:1.法律职业资格认定法律职业资格认定000112101000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2、000112101000】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法律职业资格认定【000112101000】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法律职业资格认定【00011210100001】4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5 ,实施依据(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2)法律职业资格

3、管理办法(第四条)6 .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3)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4)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5)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6)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7 .实施机关:司法部(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受理)8 .审批层级:国家级9 .行使层级:国家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I1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设区的市级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资格型三、行政

4、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 .1、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

5、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3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4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

6、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 .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4 .许可证件名称:无5 .改革方式:无6 .具体改革举措无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无五、申请材料8 .申请材料名称1 .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需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2、户口簿(限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4、司法部公告要求的其

7、他材料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通过司法部网站登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如实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信息,并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原件;(三)司法部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请享受放宽政策并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现场提交户口簿原件。申请人应

8、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证件原件由受理机关核验并复印或者扫描后退回,复印件或者扫描件留存存归档。六、中介服务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3 .设定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七、审批程序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1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登录网上服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2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接收申请材料;申请人现场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3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交书面审查报告4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提交书面核查报告5 .司法部审核认定授予法律职业

9、资格,制作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6 .司法部对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名单进行网上公示7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1)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受理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三)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等情形的,受理机关可以采用个别受理方式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10、。(2)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以公告方式确定统一受理日期。(3)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核查报告等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按照前款规定期限不能完成审核认定的,经司法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以司法部公告统一告知申请人。(4) .

11、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司法部根据下列情形,授予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颁发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颁发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颁发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5)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2、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通过司法部网站登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如实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信息,并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原件;(三)司法部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请享受放宽政策并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现场提交户口簿原件。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证件原件由受理机关核验并复印或者扫描后退回,复印件或者扫描件留存归档。

13、(6).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受理机关应当自统一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书面审查报告与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对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应当提交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提交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核查报告,报司法部审核认定。受理机关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由该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查,提交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核查报告,报司法部审核认定。自受理申请至向司法

14、部报送书面核查报告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7 .是否需要鉴定:否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是八、受理和审批时限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2 .法定审批时限:40工作日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1)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受理机关应当自统一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书面审查报告与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对申请材料不

15、真实或者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应当提交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提交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核查报告,报司法部审核认定。受理机关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由该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查,提交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核查报告,报司法部审核认定。自受理申请至向司法部报送书面核查报告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2)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核查报告等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按照前款规定期限不能完成审核认定的,经司法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以司法部公告统一告知申请人。(3)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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