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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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大纲一、任务由来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是依法保护水生态环境、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重要措施,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加强水利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河道、湖泊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管理。由于历史原因,一些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不清、水土资源产权不明,由此导致一些开发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随意侵占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违法建设、违法耕种、违法设障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干扰了正常的水事管理秩序,影响了水利工程安全,也破坏了河湖水生态环境,导致水事矛盾纠纷多发。因此

2、,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摸清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实际情况,为下阶段依法进行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打好基础,是十分必要且紧迫的。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以及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水规计(2014)113号),切实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全面了解各地划界确权情况,2014年9月,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启动全国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为指导

3、和规范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根据水利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大纲。二、调查范围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范围为第一次水利普查流域面积50k)2及以上河流,常年水面面积在Ikn12及以上的湖泊,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堤防、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其中,水利工程需完成竣工验收,调查时限截止2014年8月31日。三、工作组织形式按照全国统一部署,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厅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次调查工作的

4、责任主体。1、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会同计财处统一组织。省水利规划设计院为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支撑单位,负责调查工作技术指导、调查报告及成果汇总、典型工程调查等。2、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负责审核和汇总全市调查工作。3、各省直管试点县、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审核和汇总全县(区、市)调查工作,调查本辖区内第一次水利普查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的河流,常年水面面积在Ikn12及以上的湖泊。4、国有水管单位负责各自管理的堤防、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调查工作。四、调查成果本次调查成果主要包括调查图表、调查报告、典型工程调查报告等,具体如下:1、

5、调查图表厅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做好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量算工作,绘制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图(图件与调查数据表格一同上报),并认真填报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3-1)。其中,厅直各有关单位需填报附表3-1及附表3-1-1.3-1-2、3-1-3.3-1-4(即汇总表及单项调查表);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水利(水务)局需填报附表3-2及附表3-2-1、3-2-2、3-2-3、3-2-4、3-2-5(即汇总表及单项调查表),填报的水利工程为摸底调查的堤防、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具体填表说明详见各附表。2、调查

6、报告厅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和调查数据成果,编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河湖及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及管理权属划分情况,划界确权工作的依据,划界确权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河湖及水利工程应划界、确权面积,已划界、确权面积等),未完成划界确权情况统计及费用估算(包括尚需划界、确权面积,经费测算依据,单价测算分析,总经费等),划界确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开展划界确权工作的打算和建议等。调查报告编写提纲详见附件3-2。3、典型工程调查报告省水利规划设计院分别选择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水闸等各一个典型工程开展调查,每个典型工程编制一

7、份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典型工程基本情况、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划界确权工作依据、划界确权情况、划界确权政策等,划界确权费用(包括完成划界所需测量、制作和埋设界桩等费用,完成确权所需征地补偿、办理土地证等费用),划界确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调查报告编写提纲详见附件3-3。五、技术要求本次调查的重点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划界和确权情况,堤防、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和确权、保护范围划界情况。(一)管理范围划定1、河道管理范围河道管理范围顺水流方向划定起点为河口,终点为城市、乡镇、人口密集区及有堤防、工矿企业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河段。其中:(1)有堤防的

8、河道:包括河道两岸或一岸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管理范围界线或堤防管理范围界线与无堤岸河道管理范围界线之间的区域。两岸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管理范围界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一岸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堤防管理范围界线与无堤防岸河道管理范围界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其中,堤防工程管理范围按以下原则划定:赣东大堤、抚西大堤、富大有堤、九江长江大堤(九江市区至瑞昌市码头镇)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50米(水平距离,下同);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的其他重点堤防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3

9、0米;其他堤防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20米。其中,堤防险段管理范围自压浸台脚起算。(2)无堤防的河道: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界线。2、湖泊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湖泊:以堤防管理范围外缘为界,包括周边界之内的水域、洲滩、出入湖水道。(2)无堤防的湖泊: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湖泊管理范围界线。3、水库工程管理范围(1)大中型水库管理范围: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大坝两端周边和下游坝脚外,大型水库不少于IOO米,中型水库不少于50米(非主要副坝可适当减少),水电站大坝两端、下游坝脚外,厂房周边不少于50米,溢洪道、泄水闸两侧各10-20米

10、。(2)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参照大中型水库管理范围标准划定。其中,水库库区有堤防防护的,其管理范围按堤防管理范围外延。4、水闸工程管理范围(1)大中型水闸管理范围:大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0-50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50200米,中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25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25100米。(2)小型水闸管理范围:参照大中型水闸管理范围标准划定。(-)保护范围划定1、堤防工程保护范围(1)赣东大堤、抚西大堤、富大有堤、九江长江大堤(九江市区至瑞昌市码头镇)保护范围:堤防背水面管理范围外缘外延200米。(2)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的其他重点堤防保护范围:堤防背水面管理范围外缘外延150米。(3)其他

11、堤防保护范围:堤防背水面管理范围外缘外延100米。2、水库工程保护范围(1)大中型水库保护范围:水库管理范围边缘外延IOO500米。(2)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参照大中型水库保护范围标准划定。3、水闸工程保护范围(1)大中型水闸保护范围: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保护范围。(2)小型水闸保护范围:参照大中型水闸保护范围标准划定。(三)确权征地补偿费测算确权征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征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迁建费,新址征地及基础设施费,勘测规划设计科研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等其他费用,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税费。其中:1、征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按

12、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标准测算,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号)文件确定的倍数执行。2、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迁建费:各类房屋按重置价计算,附属设施补偿单价参照近期同类工程补偿标准确定。3、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税费:耕地占用税根据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170号令所附的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计算税费;

13、耕地开垦费根据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2001年修正)确定;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文)确定。六、工作进度安排本次调查工作计划于2015年4月中旬完成,具体工作进度安排如下:(一)布置工作任务等2015年1月15日前,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布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大纲等。(二)开展典型工程调查2015年2月15日前,省水利规划设计院完成典型工程调查工作,提交典型工程调查报告等。(三)全面开展调查工作2015年3月15日前,各国有水

14、管单位(含厅直各有关单位)参照典型工程调查,完成水库、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调查工作,提交调查成果等;各省直管试点县、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完成本辖区内河道湖泊调查,提交调查成果等。(四)成果审核及汇总2015年3月20日前,各省直管试点县、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完成调查成果审核、汇总及调查报告等。2015年3月31日前,各设区市完成调查成果审核、汇总及调查报告等。2015年4月15日前,完成全省调查成果审核、汇总及调查报告等。七、质量保证措施1、本次调查工作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及本次调查技术要求,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保证质量、按时完成调查工作任务。2、调查工作须做好不同

15、层面和不同领域之间工作的协调和衔接,尊重历史,与已有划界确权情况相衔接,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专家、专业部门等各方面意见,提高调查工作成果质量。3、本次调查的河道、湖泊及各类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的划定工作应进行实地测量,不具备条件的,可利用航测地形图(精度为1:1万地形图及以上)进行图量,确保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精度。4、典型工程调研中,工程确权征地范围内人口、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基础设施等应进行实地调查,耕地、园地、林地等各类土地面积可利用1:1万地形图结合国土部门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量算。5、厅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县(市、区)提交的附表成果均需由主管业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6、其他要求:为便于审核汇总,各单位提交审核签字、加盖公章的调查成果外,还须提交调查成果电子版,调查附表采用Exce1表格,调查报告、典型工程调研报告采用Word文档,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图采用CAD图件。附件3-2: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编写提纲前言1基本情况1.1 自然地理概况1.2 河湖水系及管理权属划分情况1.3 水利工程及管理权属划分情况2调查范围2.1 河湖调查范围2.2 水利工程调查范围3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原则3.1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原则3.2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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