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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说明第一篇: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说明10、海绵城市海绵城市,是新一代城市雨洪管理概念,是指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雨水带来的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也可称之为水弹性城市。国际通用术语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等原则,将自然途径与人工措施相结合,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海绵城市并不是推倒重来,取代传统的排水系统,而是对传统排水系统的一种减负和补充,最大程度地发挥城市本身的作用。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
2、应统筹自然降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系统性,协调给水、排水等水循环利用各环节,并考虑其复杂性和长期性。海绵城市建设目前在全国全面展开,各个城市均以试点项目为先导。本项目的建设具备良好的场地条件和较大的占地面积,并具备良好展示效果,同时又有利于公众对海绵城市理念的普及和教育。在场地的规划设计中融入海绵城市理念,使得雨水管理在场地中得到充分的应用和展示,相关技术措施还可以与景观设计相结合,创造出丰富的生态景观,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建设海绵城市可持续雨水管理的基本原则:(1)、将雨水作为一项宝贵资源:水资源管理是可持续园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收集净化雨水来冲洗场地、停车场,浇灌绿地和为景观水体
3、补水,可以减少对传统水资源的消耗,缓解场地内涝积水现象,改善水生态环境。(2)、重视对流域水系统的影响:建设海绵城市,其积极作用不仅仅局限于项目场地,同时会对所在的流域水文循环产生积极影响,减少下游内涝灾害发生的频率和程度,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健康水文循环。(3)、和项目规划设计结合:在项目建设初期,通过将绿色基础设施与开放空间、道路、建筑和景观进行整体性规划设计,能够在保障各项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大幅减少雨水设施的占地面积和成本,提高雨水系统的总体效益,实施可持续雨洪管理理念。(4)、应用种类多样的技术措施:场地内有相当比例的绿地面积,屋顶、广场、停车场面积等,可以通过合理的规划设计,采取
4、多样化的非工程和工程措施,可以实现综合性雨洪控制利用目标,同时提高低影响开发措施的丰富性和展示度。(5)、进行合理的排水分区设计和分区建设;综合考虑项目区域与周围水系和地块的排水关系,充分利用竖向设计调整原有排水组织方式;综合考虑校园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性、改造措施的实用性和场地开放性等需求进行设计。(6)、充分结合灰色基础设施与绿色基础设施的多种设计和建设手段,提供多维整合的建设措施组合,以满足海绵建设的功能、技术和景观要求。建设海绵城市可持续雨水管理的技术要点(1)、屋面雨水立管采用建筑屋面排水海绵建设必要措施立管断接,将雨水引入周边绿地或雨水储存设施。根据现状立管排水口周围地面现状确定断
5、接后措施形式,有条件的位置多采用独立雨水储罐,均有良好的展示效果,同时可直接用于周边绿化。断接做法一:绿地滞留断接做法二:雨水储水罐储存(2)、渗透地面渗透地面建设较少径流、就地入渗、提高场地标高减少地面积水等雨水控制目标,同时兼顾增加场地景观效果、改善室外场地环境。在透水材料上多种组合,项目入口对场地承载要求较高,采用彩色透水混凝土面层,满足渗透性能和承载力(3)、下沉式绿地设计下沉式绿地包括:植草沟、雨水花园。道路雨水引入绿化地植草沟内,调整绿地标高,绿化场地部分雨水通过周边设置排水沟,引入雨水花园内。从雨水花园植物选择上,采取多种植物搭配种植,在形成良好景观的同时,植物的耐旱、耐水等特性
6、也能够起到对学生的科普教育作用。雨水花园(4)、生态停车场改造路边植草沟设计将停车场的硬化地面改造为透水铺装地面,大大降低地表径流系数,减小径流量。项目作为一个独立的设计场地,靠近较大的城市绿化空间、充足的绿地面积、特有的使用人群以及多样性的使用功能,都使海绵型城市的建设具备其独有的特点和要求。充分利用场地内的条件和良好的对公众展示效果,通过对实地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教育展示,让人们意识到城市开发建设的环保理念和水资源的宝贵,是海绵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第二篇:海绵城市规划编制的暂行规定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全文)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
7、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依据,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小城市开发建设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第四条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降雨、土壤、地形地貌等因素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综合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方面的现状问题和建设需求,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因
8、地制宜地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第五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可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也可单独编制。第六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原则上应与城市规划区一致,同时兼顾雨水汇水区和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态要素的完整性。第七条承担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及以上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工作。第二章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的组织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市政、园林、水务等部门负责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具体工作。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九条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收集相关
9、规划资料,以及气象、水文、地质、土壤等基础资料和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第十条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作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批材料的附件。第十一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要素之一。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参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编制或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10、第三章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内容第十二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提出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并进行分解;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的重点。第十三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综合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条件。分析城市区位、自然地理、经济社会现状和降雨、土壤、地下水、下垫面、排水系统、城市开发前的水文状况等基本特征,识别城市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二)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主要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明确近、远期要达到海绵城市要求的面积和比例,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
11、(试行),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体系。(三)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思路。依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针对现状问题,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路径。老城区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等问题;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以目标为导向,优先保护自然生态本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四)提出海绵城市建设分区指引。识别山、水、林、田、湖等生态本底条件,提出海绵城市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明确保护与修复要求;针对现状问题,划定海绵城市建设分区,提出建设指引。(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根据雨水径流量和径流污染控制的要求,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进行分解。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和大城
12、市要分解到排水分区;中等城市和小城市要分解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并提出管控要求。(六)提出规划措施和相关专项规划衔接的建议。针对内涝积水、水体黑臭、河湖水系生态功能受损等问题,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原则,制定积水点治理、截污纳管、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控制和河湖水系生态修复等措施,并提出与城市道路、排水防涝、绿地、水系统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的建议。(七)明确近期建设重点。明确近期海绵城市建设重点区域,提出分期建设要求。(八)提出规划保障措施和实施建议。第十四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成果应包括文本、图纸和相关说明。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准确、规范,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第十五条海
13、绵城市专项规划图纸一般包括:(一)现状图(包括高程、坡度、下垫面、地质、土壤、地下水、绿地、水系、排水系统等要素)。(二)海绵城市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图。(三)海绵城市建设分区图。(四)海绵城市建设管控图(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管控指标的分解)。(五)海绵城市相关涉水基础设施布局图(城市排水防涝、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控制、雨水调蓄等设施)。(六)海绵城市分期建设规划图。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设市城市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适用本规定。其他地区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可参照执行本规定。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据本规定制订技术细则,指导本地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第十八条
14、各城市应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指导下,编制近期建设重点区域的建设方案、滚动规划和建设计划。建设方案应在评估各类场地建设和改造可行性基础上,对居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以及内涝积水和水体黑臭治理、河湖水系生态修复等基础设施提出海绵城市建设彳壬务。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篇: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水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利用雨水资源,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
15、民共和国防洪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项目立项、土地利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移交、运营维护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注重规划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通过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新建区、成
16、片开发区、各类园区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城市建成区应强化区域整体治理,并结合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的有机更新,最大限度地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治理和保护城市水环境,综合利用雨水资源,缓解城市内涝。第四条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水务、节约用水、防汛抗旱、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水文水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