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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实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合规性、规范性、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让员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提高员工医疗待遇水平,提升员工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和归宿感,激发员工担当作为和干事创业的精气神,根据国家、省级有关政策法规等文件精神,结合XX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XX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在依法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薪酬福利体
2、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外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或补助,减轻员工医疗费用负担。第四条本方案所指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等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医疗保障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本方案所指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指已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第五条建立实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不得违反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二)统筹兼顾原则。实施企业补充医
3、疗保险制度统筹覆盖企业全体在职员工,让员工享受政策优惠和企业发展成果,同时充分考虑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三)规范管理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经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建立实施,设立专门账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实现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规范化。第六条建立实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企业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费用;(二)企业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三)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第七条参加适用本方案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人员范围:与公司或所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依法参加并履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义务的企业在职员工;对方股东派驻所属单位的人员是否参加由
4、各单位自行商定。第八条员工退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情形:(一)员工与企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二)员工退休;(三)员工身故。第九条基金托管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集团统一选择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基金托管管理,XX公司与其签订书面托管合同,建立XX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委托其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管理,所属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纳入XX公司账户管理,独立核算。第十条 组织领导与日常管理机构。成立XX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党群人事部,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日常管
5、理工作。所属单位结合实际报请XX公司同意后实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批准实施补充医疗保险的所属单位应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开展本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基金构成第十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年度新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二)历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益。根据广东省省属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缴纳费用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在经营成本中列支”的规定,考虑公司经营业绩情况与经济承受能力,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在职员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员工个人不缴费。新成立的所属
6、单位,在成立当年度参加本方案的,按本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每年第一季度一次性缴交当年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并按规定在经营成本中列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支不超收,年度基金结余可累积结转到往后年度使用。第十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企业公共额度和个人额度两部分。其中企业公共额度年度分配比例为当年度缴交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30%,全体员工个人总额度年度分配比例为当年度缴交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70% o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益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分别计入企业公共额度和个人额度。第十三条个人额度的分配综合考虑员工职务、岗位职级和年龄等因素,按职级因
7、素占比60%、年龄因素占比40%分配。计算方式如下:年度全体员工可分配个人总额度二全体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5%又70%。年度个人额度;年度全体员工可分配个人总额度X 个人职级系数/ (职级系数X对应人数)X60%+年度全体员工可分配个人总额度X 个人年龄系数/ (年龄系数又对应人数)X40%o公司总部个人职级系数以公司二级管理人员为基数1,按一定的级差往下递减;个人年龄系数以平均年龄(35岁)所在年龄段为基数1,按一定的级差上下递增递减,系数分配设置标准详见附件1职级系数和年龄系数确定表。所属单位应结合企业经营实际,首次确定本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职级系数和年龄系数,需报xx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8、首次分配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印发当月的职务、岗位职级和周岁年龄核定,以后以每年1月31日员工的职务、岗位职级和周岁年龄为依据,在每年第一季度统一对员工年度个人额度完成调整核定,年中职务、岗位职级和年龄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调整。在核定年度个人额度时,应充分考虑当年度员工拟调动或退休等情况,根据预估的在职工作时间按比例核定。若每年1月核定时采用的工作时间与实际工作时间不一致的,应重新核定。在职员工当年度未报销完的个人额度结余,可累积结转到下一年度个人额度中继续使用。第十四条员工年度个人额度的调整。当出现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情况或员工本人涉嫌违纪违法时,员工年度个人额度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
9、分配或转入。企业公共额度分配至员工个人额度的计算方式为:按在职员工分配标准核定的全年员工个人额度标准X当年度包括分配当月在内的剩余月份数/12。员工个人额度转入至企业公共额度的计算方式为:核定的当年度员工个人额度X当年度包括转入当月在内的剩余月份数/已核定员工个人额度的月份数。第十五条 员工个人额度管理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当月之后的当年度个人额度按比例转入企业公共额度。个人额度累积结余自离职之日起一年内可继续使用,一年后未使用部分转入企业公共额度。1 .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 .企业存在劳动合同
10、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员工与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3 .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个人额度累积结余未使用部分转入企业公共额度。1 .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 .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 .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企业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4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的。(三)符
11、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离职当月之后的当年度个人额度按比例转入企业公共额度。个人额度累积结余自离职之日起一年内可继续使用,一年后未使用部分转入企业公共额度。(四)员工在集团公司系统内调动,新入职企业已建立实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额度累积结余一次性转入新入职企业;新入职企业尚未建立实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额度累积结余留存原企业继续使用,直至个人额度使用完毕或新入职企业实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个人额度累积结余一次性转入新入职企业。(五
12、)员工退休的,员工个人额度累积结余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原则上五年内可继续使用,五年后未用完部分转入企业公共额度。五年内身故的,个人额度积累结余部分,由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自身故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的额度转入企业公共额度。(六)员工新入职的,试用期满次月根据职务和年龄因素,参照同职务职级与对应年龄段的在职员工分配标准,结合试用期满时间按比例分配当年个人额度,从企业公共额度转入。(七)在职员工身故的,员工离职一年内身故的,个人额度积累结余部分,由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自身故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的额度转入企业公共额度。属于本条第(二)款的离职员工除外。(A)核定员工当年度个人额度时,员工因涉嫌违纪违
13、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留置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当年度的个人额度不予核定。解除强制措施后正常工作的,根据职务和年龄因素,参照同职级与对应年龄段的在职员工分配标准按比例分配个人额度,从企业公共额度转入。已核定当年度个人额度后,员工个人发生上述情况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的当年度个人额度按比例转入企业公共额度。(九)核定员工当年度个人额度时,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或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被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期间正常工作的,当年度的个人额度正常分配。(十)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个人额度根据职务和年龄因素,参照同职
14、级与对应年龄段的在职员工分配标准按比例分配,从企业公共额度转入。第十六条企业员工个人年度额度分配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企业个人额度平均额的5倍。超过平均额5倍的部分转入企业公共额度。第十七条实施过程中,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提取比例、分配比例和年度个人额度分配规则的调整,由公司和所属各单位根据企业的基金使用及结余情况等实际情况研究调整修订,经公司党委会、总办会审议通过执行。所属单位的方案调整修订报公司审批同意后执行,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并执行。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十八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企业公共额度:用于在职员工本人特定医疗费用的补助。员工本人患重大疾
15、病(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为准,详见附件2),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外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并在个人额度积累结余全部用完后,剩余的医疗费用可申请从企业公共额度中给予补助。原则上,个人补助额度每年累计不得超过所在企业公共额度的50%且不得超过10万元,且每次申请补助的金额不得超过员工本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同时确诊多种重大疾病的,经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后可适当上调补助标准,上调后的补助标准每年累计不得超过所在企业公共额度的80%且不得超过20万元。个人额度:可用于员工本人和员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体检等医疗费用,以及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在有体检资质的机构购买健康体检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