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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增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治意识,进一步推动法治国企建设,保障企业深化改革、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二级单位,包括全资及控股子企业。本细则所称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法治体系、法
2、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要求,围绕“十四五”规划制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力争率先在法治建设上达到一流水平,为建设一流企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二)认真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广东省国资委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要求,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三)带头学习宪
3、法法律,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把法治建设纳入全局工作统筹谋划,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第二章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第五条集团党委书记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促进党委充分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成立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督促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本企业得到贯彻落实;(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发挥领导干部带头示范作用,抓好党内法规制度的落实;(三
4、)严格依法合规决策,落实依法治企各项要求,党委研究讨论和决定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要求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四)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完善企业领导班子知识结构,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五)加强企业法治力量建设,全面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完善法律管理组织体系,集团及重要子企业配备总法律顾问,支持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依法合规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将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企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定期开展专题学习,健全法治宣传
5、教育机制,加强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推动企业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第六条集团公司董事长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对标世界一流管理,提升法治国企建设水平,推动依法完善公司章程,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在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中明确推进法治建设职责,并将依法治企要求写入公司章程;(二)促进将法治建设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三)组织研究部署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加强指导督促,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四)定期召开法治工作会议,听取法治建设进展情况报告,并将其纳入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五)带头依法合规
6、决策,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要求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听取法律意见;(六)推动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总法律顾问由董事会聘任的相关规定,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设立与经营规模和业务需要相适应的法律事务机构,促进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第七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组织推动,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切实抓好组织落实;(二)依法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各项活动有章可循;(三)督促经理层其他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合规经营管理,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经营管理行
7、为;(四)推动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作用,不断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落实规章制度、重大决策、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制度,加强合规管理和法律监督;(五)完善法律顾问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拓宽职业发展通道,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条件;(六)组织实施普法规划,落实普法责任清单,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推动以案释法、公益普法,大力提升全员法治意识,努力打造法治文化。第八条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对本单位及子企业推进法治建设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并可以将其纳入经营业绩考核。第九条集团
8、党委应当将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第三章完善章程及制度第十条 按照有关程序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将依法治企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第十一条完善党委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一是明确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的范围;二是党委研究讨论和决定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要求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第十二条完善董事会会议事规则等制度,明确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要求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听取法律意见。第十三条完善干部选拔有关制度,加入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完善企业领导班子知识结构,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9、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的有关内容。第十四条完善考核制度,将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第四章健全组织机构第十五条集团党委成立法治建设领导机构,集团董事会成立法治建设专门委员会,明确推进法治建设职责。第十六条 在集团及重要子企业设立总法律顾问岗位,配备总法律顾问。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由集团董事会聘任,聘任前报省国资委备案。第十八条重要子企业法律顾问由子企业董事会聘任,聘任前报省集团公司备案。第十九条 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条件放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含律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
10、执业资格,或具有大专以上法学专业学习经历,可视为满足专业素质基本要求;在相应企业担任中层正职或相当职务,可视为满足任职资格基本要求。第二十条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原则上为专职人员。如果暂时无法配备专职人员,可由符合条件的班子成员兼任总法律顾问。第二十一条业务单一、资产量较小或业务类似的重要子企业,的确无法做到一子企业一专职总法律顾问的可适当兼任,但一人最多不超过3家,且应当符合管理人员兼职有关规定,具体可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和重要子企业协商确定。如果该总法律顾问由集团总部派出,总法律顾问应为专职人员,且不再承担集团总部工作。兼职的总法律顾问只能在劳动合同关系所在公司领取薪酬。第二十二条企业总法律顾问
11、通过市场化招聘的,结合企业实际,参照前述条款确定任职资格要求。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和重要子企业设立与经营规模和业务需要相适应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法务工作人员。第五章加强法治宣传第二十四条通过讲座等形式,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推动企业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第二十五条将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企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定期开展专题学习。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集团党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