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税收政策动态第期某某第一季度税收政策动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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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政策动态第5期(2010年第一季度)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2010年5月18日目录第一部分增值税3一、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明确3二、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明确3三、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免征增值税3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施行4第二部分消费税5一、绝缘类油品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6第三部分企业所得税6一、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6二、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明确7三、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明确7四、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明确9五、民办博物馆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11六、新办文

2、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I1第四部分进出口税收I1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明确12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印发12三、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明确12四、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明确13五、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明确13六、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14七、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开展14第五部分国际税务管理15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明确15二、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补充明

3、确15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出台17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出台18五、日本政策金融公库享受中日税收协定的有关待遇19第六部分综合税收政策19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延长19第七部分营业税20一、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20第八部分契税21一、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21第九部分其他21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出台21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订23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修订24四、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明确25第一部分增值税一、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明确2010年2月8日,国

4、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二、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明确201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规定,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

5、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三、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免征增值税2010年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规定,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施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认定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一方面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条例修

6、订时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其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80万元降低为80万元。另一方面规定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二是简化了申请认定的资料。按照不重复报送的原则,认定办法简化了认定时需报送的资料:对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对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无关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减轻了纳税人负担。三是简化、完善了申请认定的程序。按现行政策,申请一般纳税人资

7、格认定的纳税人,要经过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核批准等程序,对商业企业还需要约谈程序。认定办法简化了约谈程序,同时规定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既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又利于主管税务机关集中力量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审核工作。四是明确了办理时间。认定办法明确了每一项事项的办理时间。如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办法将相关事项办理时间告知纳税人,充分尊重了纳税人的知情权,同时督促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维护纳税

8、人权益。五是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了目前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政策执行不一的情况,突显纳税人权力。第二部分消费税一、绝缘类油品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201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规定,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第三部分企业所得税一、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2010年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9、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K)3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本通知所称汶川地震灾区是指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所规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二、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明确2010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

10、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明确2010年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

11、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

12、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

13、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

14、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四、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明确2010年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规定:一、省联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利息支出、研究与开发费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应统一归集,作为其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合理比例分摊后由基层社税前扣除。上款所指每年度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是指省联社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税法规定每年度应提取的

15、折旧额或摊销额。二、省联社发生的本年度各项费用,在分摊时,应根据本年度实际发生数,按照以下公式,分摊给其各基层社。各基层社本年度应分摊的费用=省联社本年度发生的各项费用X本年度该基层社营业收入/本年度各基层社营业总收入省联社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上述分摊方法的,由联社提出申请,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执行省联社分摊给各基层社的上述费用,在按季或按月申报预缴所得税时,可以按季或按月计算扣除,年度汇算。三、省联社每年制定费用分摊方案后,应报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执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实施具体管理。四、本通知实施前,经税务总局批准,有关省联社已向基层社收取专项资金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凡该项资金已按税务总局单项批复由各基层社分摊在税前扣除的,其相应资产不得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复提取折旧费、摊销费,并向基层社分摊扣除。各基层社交付给省联社的上述专项资金的税务处理,仍按照税务总局已批准的专项文件规定继续执行到期满。五、省联社自身从事其它业务取得收入所发生的相应费用,应该单独核算,不能作为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六、地市与县联社发生上述共同费用的税务处理,也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度没有按照本规定或者以前专项规定执行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执行,并统一在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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