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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的前提下,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取得收益行为。国有企业改制后由主管部门代管的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如下有偿使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一)出
2、租房产、土地和其他国有资产;(二)对外投资、入股,合作、联营、服务、担保;(S)兴办经济实体;(四)利用其他方式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第四条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区财政局负责实施综合性管理,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国资中心)具体承办,占有、使用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相关重要事项由XX区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审计局、区经济发展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研究决定。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应向区国资中心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经审核批准后,对转作有偿使用资产的使用价值进行评估。第六条处置领导小组参考评估价确认价格,以
3、公开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有偿使用人。第七条对规模较小,地理位置偏僻,使用价值不高,竞争力不强,公开招标、拍卖成本较高以及其他特殊情况进行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由权属单位向区国资中心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由经济发展局物价机构进行价格确认。权属单位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应以不低于确认价格的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有偿使用人。第八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合同、协议等由权属单位和有偿使用人签订,区国资中心和权属单位的主管部门鉴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第九条有偿使用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在有偿使用人确定后三个工作日之内缴入XX省非税收入待解科目。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所需的管理和维护费
4、,由单位申请,区财政局按租赁收入的10%-20%予以拨付。第十一条对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按本办法将租赁收入缴入XX省非税收入待解科目后,造成的经费缺口可向区财政局申请解决。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要确保已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并向区国资中心报送相关信息。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因实际需要对已进行有偿使用的资产决定收回自用的,应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向区财政局提出自用申请,经区财政局初审同意后报请区政府批准。第十四条国有资产权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1未经报批擅自进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2 .对有偿使用的资产擅自收回不再进行有偿使用;3 .无故闲置国有资产造成浪费和损失;4 .不按时上缴有偿收入;5 .其他违规行为。第十五条本办法2023年2月2日起施行,2028年2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