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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文件四航局人发2013)937号关于印发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义务兵优待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加强义务兵优待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公司修订了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义务兵优待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抄送:公司武装部,财务部。四航局办公室2013年12月27日印发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义务兵优待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标准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精神,结合公司征兵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为克服公司内部因兵源不均造成的多送兵多负担、
2、不送兵无负担的不合理现象,体现支援国防建设人人有责,公司采取集资的办法筹集义务兵优待基金。第三条义务兵优待基金集资对象为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本部。第四条义务兵优待基金一般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05%计收;根据员工服兵役情况,公司可适当调整集资标准。每年1月,由公司武装部或征兵工作主管部门向各单位下发上年义务兵优待基金集资金额通知,各单位向公司上缴义务兵优待基金集资款。第五条义务兵优待基金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会计部专项管理,使用该专项基金需经武装部或征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第六条义务兵优待基金使用范围:(-)用于因征兵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含征兵、政审、送兵期间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征人
3、员及家属的交通、住宿、接待费等。(二)用于发放服役人员优待金。(三)用于为服役人员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费用(单位部分)。(四)用于服役人员的慰问费用和立功授奖奖励等。第七条优待金、慰问金、奖励发放标准:(-)服役人员优待金按公司当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第一年85%,第二年90%;采用月度预发,年终结算的办法。月度预发金额根据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现行个税免征额进行测算,每月预发6000元,在单位工资系统发放,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二)服役人员春节慰问金为400元,八一建军节慰问金为200元,员工入伍时家属慰问金为2000元。(三)服役人员在服役期间受到营以
4、下嘉奖的奖励200元;受到团以上嘉奖的奖励400元;立三等功的奖励700元。一年内获多项荣誉称号的,只奖励最高一项。第八条义务兵入伍当月以及体检、政审期间的工资、奖金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由所在单位支出。服役人员自入伍次月起至退伍次月止,发给优待金,优待金及社会保险等费用在义务兵优待基金列支。第九条员工入伍后,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由原单位按原标准确定并办理缴纳;服役期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调整,按其入伍前岗位的同类人员平均水平确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报公司武装部或征兵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服役期间,义务兵月度优抚金预发额及年终优待金结算额,由公司武装部或征兵工作主管部门
5、确定并通知义务兵所在单位。义务兵所在单位按月在工资系统发放义务兵优待金,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发放优待金时代扣个人应缴部分),所发生的费用(含优抚金预发额、结算额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列转公司财务,每季度结算一次。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次月停发优待金:(-)提拔军官;(-)考入军校;(三)改志愿兵;(四)中途退伍。第十二条员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由原单位按新工作岗位确定其待遇。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义务兵优待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四航人字(2009)9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