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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项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技术水平、降低成本、促进施工生产顺利进行。第二条在进行主要施工方案制定过程中要进行充分的方案比选,保证施工方案的安全性、先进性、经济合理性,要特别重视结构检算、工序能力计算、临时工程设计等。第三条控制工期工程及重难点工程,采用新技术及特殊气候条件下施工的工程,根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需采取特殊施工安全质量措施的分部分项工程,其它需要重点研究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第二章专项方案的分类第四条专项方案的分类1. A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2. B类: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3. C类:一般性专项施工方案。4. 一般施工技术方案(D类)由项目总工组织编制与评审,编制内容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A、B类专项方案的工程范围按建质(2009)87号要求划分,参见附件。第三章专项方案的编制第六条专项方案编制的一般规定1 .专项方案是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2 .项目在中标后一月内,将需要编制的专项方案计划报公司生产管理部,见附件4。3 .项目应在施工15日前编制专项
3、方案;4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5 .专项方案编制前需召开研讨会,由项目总工程师主持,项目班子、各职能部门和主要施工班组负责人参加,以确定总体思路,论证经济合理性。第七条 项目专项方案编制小组由项目总工程师任组长,工程部、安全总监、安质部、机物部、合同部相关成员任组员。负责方案的编制、自评、报审、修订、归档工作。第八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3-1 .工程概况: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3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
4、划。4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5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6 .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7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九条 专项方案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自评,工程部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第十条 项目需计算施工方案的工程数量、施工预算,将以上资料连同业主有关要求,报公司生产管理部,由生产管理部组织审查。第四章专项方案的评审第十一条各类方案评审主体的管理范围1. A类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局审批。2. B、C类专项方案报局指、公司总工程师审批。3. D类一般施工技术方案由项目总工审
5、批。第十二条 公司专项方案评审小组1 .专项方案评审小组组长:公司总工程师组员:安质部、生产管理部、科技部、成本部、专业分公司成贝O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从项目抽调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参加评审。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管理部,负责日常工作。2 .专项方案评审重点(1)生产管理部侧重于审核方案的施工工艺、方法,技术措施的合理性,内容是否完整,施工计划和劳动力计划安排是否合理。(2)科技部侧重于对高支模、挂篮、栈桥、钢围堰等结构安全计算,重大技术方案,科研与施工生产相结合等方面的审查。(3)安质部侧重于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技术方案、安全质量保证措施针对性、应急预案、特种作业人员审核。(4)机物部侧重于审核
6、机械设备配置的合理性、特种设备资源和使用、安全性审查、临时用电方案的审查。(5)成本部侧重于成本的预测和核算。(6)试验检测公司侧重于负责材料的使用和配合比情况。第十三条专家论证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A类)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的专项方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2 .专家组成员、参加专家论证会的成员、论证内容、论证后的签认手续应满足建质200987号文要求。3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五章专
7、项方案的实施第十四条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技术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对作业班组进行二级交底,作业班组应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三级交底。所有交底接收人员需签字确认,严禁代签。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应不定期地检查各级交底落实情况。第十五条 项目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危险性较大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第六章专项方案的调整第十七条 项目应当严格按
8、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第十八条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需重新评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生产管理部、安质部、科技部共同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1-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I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nl (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nl (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
9、、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nl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
10、、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 (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
11、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nl及以上;搭设跨度18nl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nl及以上
1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36nl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nl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牌3:专瘫工族驯靴计嫡Q _专喊工榛躺靴减悦iii|1309站舔H糠躺人打般m魏鞠就备注度眠量a孑祠at嗣螂;1、备肿物朝旗类机2、林衽顺个月醵年购下频桢躺触财氯蛹附族,献梗新上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