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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合同号: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卖方:地址:公司所在国:传真:买方:地址:公司所在国:传真: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以FOB或CFR或C1F或FCA或CPT或CIP术语签订本合同,并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1 .商品名称:2 .品质/规格:按照本合同附件中详细记录(如果具体合同要求)3 .单位:4 .数量:允许在金额及数量上有%的损溢,由卖方或买方选择。5 .FOB/CFR/CIF/FCA/CPT/CIP单位价格6 .总额:实交数量按照第4款规定,比原定数量损溢%,则应对价格作出相应的调整。17 .原产国及生产国:8 .运输标志:9 .装运:9.1装运时间:9.2装运港:
2、9.3卸货港:9.4允许,或不允许“甲板上”装运。9.5_允许,或不允许转运。9.6_允许,或不允许分批装运。9.7集装箱运输。9.8最终目的地:9.9卸货港转货商/货运代理人10.支付条款卖方银行帐户:买方银行帐户:10.1支付方式:10.1.1信用证(这一段将作保留或删除)。在卖方向买方提示由银行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价款,即O银行保函有效期到:装运回后天,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装运后天;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根据卖方装运的货物自动按比例减少保函金额。10.1.2信用证-即期付
3、款。买方应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第一天(装运日)前日,合同签订后日内,通过银行,以电传,SWIFT,信函,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金额为的即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陈述“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10.1.3信用证-延期付款。买方应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装运日)前日,合同签订后日内,通过银行,以电传,SWIFT,信函,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即期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
4、交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提示单据,进行承兑延期付款议付。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内容“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10.1.4托收-凭单付款(D/P)。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队需单据。买方应于(委托银行)提交汇票及所需单据时立即付款。10.1. 5托收-承兑交单(D/A)。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买方的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天付款的汇票及所需的单据以便承兑。买方应于卖方第一次出具汇票及所需的单据时立即承兑,并于汇票
5、到期日付款。10.1.6汇付。买方应于:收到所需单据后天内;提单日后天内,以电汇,信汇,票汇方式将货物发票金额贷款支付到卖方指定银行的卖方帐户。10.2. 关单据。卖方应准备并向买方提交如下单据:10.3. 2.1汇票。向(银行的名称,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或买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汇票。10. 2.2运输单据(选择如下之一)(1)标明通知收货人或的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或运费待付。(2)签发给一不可转让的海洋运单,标明运费预付;已付或待付,通知(3)多式联运单据(4)航空运输单据(空运单据/空运货单);(5)铁路运输单据(6)信使及邮递收据10.2.
6、3其它单据一需要原本份和副本份。(1)商业发票(2)保险单保险凭证(3)由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4)原产地证明(5)装箱单(6)重量单(7)发货通知书装船通知10. 2.4其它单据(如要需要)10.3银行费用。依照根据上述10.1款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发生在开证行(如以信用证支付),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汇付行(如以汇付方式支付),所在国的所有银行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应承担发生在该国以外所有银行费用。I1交货条款11. 1包装11.1. 1所有货物均须包装,以防止因受潮、生锈、水份、腐蚀及震动致损,且包装应适合海运,甲板上/非甲板上运输,多式联运
7、,集装箱运输。11.2. 2卖方应承担货物因不充分或不适当包装造成的货物损害或灭失的责任。11.3. 3如果持运的货物中包含有易燃成危险品,卖方应在每一包装表面注明运输及搬运中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识别号码或国际惯例及/国际规则中对此类物品要求的其它标记。11.1.4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项,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11.4. 运条款11.5. 1如果是在CFR或CIF条件下装运,卖方应在装运前不迟于日,以电报/传真的方式通知买方装运船名、船籍、船龄和其它有关该船的详细情况,以及每次装运货物
8、的合同号。经买方对船只公司确认接受后,卖方才可装运。但买方不能无理延迟上述确认,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最迟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否则即视为已被确认。11.2.2 如果是在FOB条件下发运货物,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订舱。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至少天,以电报/传真的方式,将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总金额、件数、总重量、总体积以及货物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于装运船只预计抵达装运港的日期至少日前,以电报/传真的方式通知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总金额、件数、总重、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适合装运的日期、买方应至少在船只到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前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抵港日期及合同
9、号,以便卖方办理装运。如果需对运输船只或到达日期做出变动,买方或其货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但不能迟于预计抵达目前日,以便卖方做出必要的安排、如果船只未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后日内未抵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自日后评始计算的一切实际费用,包括仓储费及利息.但这不影响卖方根据合同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规定所要求的索赔。如果运输船只按卖方通知到达装运港而卖方未能按规定及时货物备妥待运,那么卖方应对空舱费及滞期费负责。11.2.3 如果是在F0B/CFR/FCA条件下发运货物,卖方应于货物装运完毕后立即以电报/传真的方式向买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货人收出发货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包括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毛重
10、.尺寸、发票金额、提单号、启航日及预计抵达卸货港的日期。如果在FOB或CFR条件下装运货物时,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发出发货通知以致买方不能及时投保,那么卖方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的损害和/或损失负责。11.2.4 此条款应作保留删除。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随船将下列单据的副本一式两份发送给买方:(1)海运提单(或根据10.2条第2款要求的其它运输单据)(2)商业发票(分批装运时须注明装腔作势船批号)(3)装箱单(4)重量/数量(5)原产地证书(6)由签发的品质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7)所需的其它单据:11.2.5 卖方应在实际装船日后工作日内向买方或其指定的收货人航寄上款所
11、列单据副本各一份。11.2.6 装运期以第10条规定的食用证的及时签发为准。发货日报指提单日,航空运单日期,铁路发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日期。12 .保险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条件下发运货物,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如果在CIF或CIP条件下运送货物,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或-切险。另投附加险应包括:。13 .担保(分别选择13.1或13.2)13.1 卖方应保证所交付的所有货物的品质、规格和包装符合合同规定。担保期应持续至J若为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后月;在卸货港完成卸货日后月,但最迟不能超过交货日后月;货物到达目的的港日后月,但无论如何不应超过货物
12、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双方接受签署的验收证书之日后月,但不能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13.2卖方应在保证其根据合同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及包装符合合同规定、卖方不担保货物适合特定目的或环境,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卖方。担保期一直持续到交货日后,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后月;在卸货港完成卸货之日后月,但最迟到交付日后月;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后月,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双方签署验收证书之日后月,但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13.3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违反上述担保,并根据第17.1条在担保期内通过卖方,而且违反担保的原因在于卖方,那么买方有权向
13、卖方提出索赔,应根据第17条来解决买方担保权利和卖方担保义务。在工厂的书面说明有误,或者对产品非正确使用。或者根据产品的正常损耗性质而对产品的零部件造成的正常损耗的情况下,应排除卖方的担保义务。14.检验14.1交货前检验(从14.1.1或是14.2.2中选择一款)14 .1.1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前向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数境、重员、包装、安全、卫生及健康要求根据本合同中的规定,或标准,进行检验。上述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构成卖方要求付款时必须出具的单据之一。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如果中国的法律、法规允许其它的检验机构则加入,则o在德国:;如果强制要求检验则加入
14、O15 .1.2工厂检验。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前向买方出具工厂根据合同的规定,或标准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安全、卫生或健康要求签发的检验报告。上述检验报告应构成卖方要求付款时出具的单据之一。14.2到货检验为了实现担保存权或其它请求权,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卸货港后向检验机关申请检验货物的权利。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如果中国的法律、法规允许其它的检验机构则加入,则。在德国:;如果强制要求检验则加入O买方应地检验前向卖方发出检验通知,以便卖方有充足时间参加检验,卖方可以自行决定并承担费用参加检验。如果买方及时通知而卖方不参加。则检验可在卖方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买方应根据本合同第17.1(1)和或的规定进行检验。15 .不可抗力合同当有人因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旱灾、冰雹、风或其他该方当事人无法控制,并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或无法克服的事件造成其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免责。但是,因不可抗力而影响其履约的合同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条件的发生,并应在事件发生后不迟于天向另一方发送由有关机构或某一中立且独立的第三方出具的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或文件。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天,合同双方可协商合同的履行或终止。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月内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