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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应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企业化安全应急工作,预防、减少和杜绝生产事故;有效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组织落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集团总公司印发的集团公司安全应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集团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分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分公司及所属单位”)
2、的安全应急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分公司及所属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属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履行企业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加强安全应急管理。分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推动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协调发展。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力量、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到位。第四条分公司及所属单位要结
3、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控制体系,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隐患和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属地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要全面深入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第五条分公司及所属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属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
4、分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分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七条分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根据自然灾害风险形势,做好分析研判,制定落实防范对策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损失。根据本辖区、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利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定期检维,建立台账,确保完好。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分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
5、岗双责。各级党委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党委及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对下级党委和同级党委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督促检查,支持分公司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奖惩机制。分公司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应急工作职责。第九条分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安全领导、班子成员及安全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的安全应急委员会或安全应急议事机构,依法设置安全应急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
6、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应急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消防救援,以及防汛抗旱和森林草原防火应急救援等安全应急综合工作;审议、批准安全应急相关政策;研究、决定安全应急工作重大事项;组织、领导各相关机构的安全应急工作。安全应急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会议,并做好记录。安全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全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落实安全应急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消防救援实施工作,指导防汛抗旱和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筹备召开安全应急委员会会议;组织开展安全应急考核以及安全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分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安全应急管理机构(部门)作为安全应急工作具体实施部门,履行内
7、部安全应急管理职责,负责安全生产、消防救援、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对和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的具体实施。承办安全应急委员会(含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消防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防汛抗旱和森林草原防火应急救援工作。第十条分公司对其所属单位安全应急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其单位性质、业务范围不同,划分为分公司板块、直属企业板块、直属事业板块,其主要安全应急工作职责如下:(一)分公司职责。各分公司考核监督下级生产经营单位及所属单位层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协调衔接好各项相关工作;(二)直属企业职责。即生产经营类企业,全面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实施本单位直属、控
8、股、参股企业内部安全应急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直属事业单位职责。分为院校与医疗服务类的事业单位和综合事务类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为全面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实施本单位内部安全应急事务管理工作;负责落实所属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分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它相关规定;(二)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修订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
9、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六)依法履行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七)依法设置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八)组织制定、修订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安全事故(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启动企业的应急机制,配合政府做好突发事件的救援抢险工作;(九)及时、如实按“双报告”制度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十)定期组织党委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和报告,认真研究和处理
10、有关安全方面的提案,组织领导各级班子建立和实施安全发展规划。主要负责人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十一)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从业人员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分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应急管理机构和安全应急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类、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
11、实施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二)提出本单位安全应急工作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四)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五)监督检查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六)监督指导本单位与承包、承租、协作等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督促检查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七)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
12、用品;(八)建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在分公司内部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九)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组织指挥协调分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配合政府做好涉及分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分公司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单位专兼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工作;(H一)配合政府做好本单位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十二)按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要求,配合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十三)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单位,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安全应急
13、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应急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应急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3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应急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四条鼓励分公司及所属单位配备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分公司及所属单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要听取安全应急管理机构和安全应急管理人员的意见。(-)安全投入计划;(二)建设项目计划;(三)重大设备、设施变更计划;(四)重大生产
14、工艺制度变更计划;(五)生产经营布局调整计划;(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或者出租计划;(七)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第十六条分公司及所属单位要支持安全应急管理机构和安全应急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其工作条件。安全应急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按规定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津贴。不得因安全应急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七条分、子公司安全应急管理机构和安全应急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要以正式文件确认,并逐级报送至分公司安全应急办公室备案。第三章规章制度第十八条分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
15、,保障本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实施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六)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八)法律法规辨识查新制度;(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十)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十一)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十二)安全生产值班值守制度;(十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十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十六)分包、发包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十七)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十八)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十九)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二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二十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十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分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业岗位相适应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风险;(二)作业过程需穿戴的劳动防护用品;(三)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相关安全要求和禁止事项;(四)作业现场的应急要求和注意事项等。第二十条分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