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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理健康咨询工作制度第一章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任务第一条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多种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第二条及时提供学生心理健康信息,供学校相关决策、改革时参考。第三条对有情绪问题的学生进行个别或团体咨询,提高其适应能力和心理素质,矫正心理偏差,培养健全人格。第四条及时发现和鉴别中、重度心理障碍学生,及时转介到高一级咨询、治疗机构。第五条在新生入校、中招考试前等特殊阶段,对学生开展集体心理健康教育及情绪问题疏导矫正工作。第二章心理咨询员工作职责第六条学校心理咨询员应具备规定的资质,并经过专门培训,掌握基本的心理咨询技能。第七条按规定时间值班,不迟到、不早退。
2、热爱心理咨询、辅导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第八条咨询人员应接受其专业范围内的个案,并在辅导时严守自己资格的限制。第九条咨询人员在充分尊重来访学生的前提下,全面收集有关当事人心理问题的资料,作为咨询、辅导工作的依据。第十条咨询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经常接受上级咨询师的指导和咨询,不断提高自身的咨询水平,并保持良好的身心健康状态。第十一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当事人许可,不泄露有关当事人秘密的信息。在团体咨询中,关于团体成员的自我揭露,咨询员必须事先设定守密原则。第十二条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对来访者难以适应时,应本着负责的态度向来访者介绍其他咨询师;第十三条所有咨询人员都应严格执行工作职责。第三
3、章心理咨询的基本原则第十四条发展性原则:心理咨询的目标不仅局限于消除来访学生的心理失调和障碍,应为促进全体学生发展服务,帮助其提高适应能力,建立起内外协调的良性发展机制。第十五条教育性原则:心理咨询工作必须符合学校教育的目的和要求,以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为根本目标。第十六条启发性原则:咨询工作中必须充分调动来访者的主观能动性,启发主动思考,促进自我成长,达到“助人自助”的目的。第十七条整体性原则:心理咨询工作必须运用系统论的观点,充分考虑心理活动的有机联系,把具体问题同整个心理活动整体联系起来,抓住主要矛盾,全面分析问题。第十八条协调性原则:心理咨询工作必须与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协调配合,共同
4、开展心理疏导矫正工作。第十九条巩固性原则:心理咨询工作必须及时巩固咨询成效,避免出现反复。第二十条保密性原则:要求咨询人员必须保守来访者的秘密,尊重来访者的合理要求。第四章心理咨询保密制度第二十一条心理咨询员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第二十二条除了心理咨询员和档案管理员以外,学校任何其他人员包括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等,都无权查看心理档案室档案材料。第二十三条心理咨询员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或其他形式的记录。第二十四条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长),
5、但应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第二十五条心理咨询员接受上级单位或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询问时,不得做出虚伪的陈述或报告。第五章心理咨询室工作规程第二十六条心理咨询室于周二一一周四下午第三节课对学生开放。第二十七条来访学生可在课外活动时间到咨询接待室进行登记,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咨询员和咨询方式,然后由值班人员进行具体安排;也可在开放时间直接到心理咨询室进行咨询。第二十八条咨询和辅导人员应在充分尊重来访者的前提下,本着“助人自助”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并做好档案的纪录与整理。第二十九条对于疑难案例应及时提交负责人,由负责人组织研讨进行会诊。第三十条对经会诊确定为有典型神经症和精神症的来访学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联系家长,并介绍到有关专业部门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