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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聘用人员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妥善安置未聘用人员,确保学校大局稳定,特制定未聘用人员安置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分总则、未聘人员安置的途径、未聘人员的管理和附则四部分共20条。第三条未聘用人员是指在竞争上岗过程中未得到学校聘用或者是拒绝学校聘用的在编正式教职工。第四条未聘用人员安置的基本原则是:内部消化为主,其他形式安置为辅。第二章未聘人员安置的途径学校内部安置第五条对教学能力差、又无法继续进修提高,但服从学校安排、有责任心的教师,可安排到工勤岗位。第六条实行转岗培训,在竞争上岗中落聘的人员,可以提出转岗培训申请,学校根据专业教学的需要和师资培训计
2、划安排转岗培训,或者在学校许可情况下自己进行专业培训。转岗培训的时间是1学期到1学年,培训前需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双方约定培训时间、培训费用以及培训期间的福利待遇等。第七条进行学习提高,就是教师脱产进行专业知识的进修或第二专业的学习。在竞争上岗中落聘的人员,可以提出进行自我学习提高的申请,学校根据专业教学的需要和师资培训计划统一联系或者在学校许可情况下自己联系进修学习的单位。进修前需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双方约定进修时间、学习费用以及期间的福利待遇等。第八条对年老多病、接近退休年龄、丧失工作能力的教职工,如符合国家有关病退规定的,可办理病退手续。第九条离岗退养、年满50周岁、工龄满30年的教职工
3、,因体弱多病和其他原因落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离岗退养。离岗退养的教职工需与学校签订离岗退养协议书,双方明确离岗退养后的责任、义务及福利待遇等。第十条教育系统安置的对象,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学校上报县教育局,由教育局研究安置处理:(一)在竞争上岗中落聘且不服从学校内部安置;(二)拒绝参加学校竞争上岗或拒绝聘任;(三)经学校同意愿意到其他学校工作。第十一条教育系统安置的办法,由县教育局根据情况研究具体安置处理办法,可以采取城区学校分流、乡镇学校支教或者签订留职停薪协议等方式进行安置。第三章未聘人员的管理第十二条未聘用人员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联络。第十三条校内
4、安置的未聘用人员学校负责管理,教育系统安置的人员学校原则上不再管理。第十四条未聘用人员须时常与学校保持联系,学校有权利和责任了解未聘人员的动态和状况。第十五条学校如果有与未聘人员相关的紧急事务,学校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应按时返校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未聘用人员应当参加年度考核,但不能参加评优评先。第十七条进行转岗培训和学习提高的未聘人员在培训和学习期满后,可以提出上岗申请,学校视其表现和根据工作需要集体研究后,重新聘用。第十八条除协议约定的相关待遇,未聘用人员不享受学校发放的岗位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奖金等。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竞争上岗后的落聘人员,自竞争上岗方案实施后开始实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在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