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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及解决措施住宅物业管理是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各地根据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均相继出台有地方性物业管理条规,同时积极探索业主自治和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房管部门负责物业行业发展管理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区街所辖社区业委会组建等指导监督,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将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初步形成业主、物业、社区“三方联动”机制。各地在加强物业行业行政监管,有效促进其规范发展的同时,通过调研发现物业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财务管理、执行物业管理政策、
2、物业行业行政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予以纠正和规范。1 .小区物业企业未与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造成物业服务缺乏合同依据,双方权益难以保障。有的小区物业企业未配齐服务人员,导致服务质量难以保证。2 .小区自管物业财务管理不规范,不设会计账簿,白条列支和将物业相关经费存放个人账户,现金收入达数百万元。有的小区业委会公共收益财务管理不规范,缺乏相应制约和监督。3 .小区物业公司未开设公共收益专户单独核算,公共收益被挤占挪用。有的物业企业将物业费和车辆停泊管理费收入不入账,直接坐支。4 .少数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对公共性收益收支情况实行“四公开一监督公示制度。1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治理小区工作不到位
3、,未形成有效合力。一般物业服务投诉问题中,属于职能部门的问题较多,投诉集中在违章搭建、住改商、毁绿等方面。按规定涉及综合治理问题应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进入小区处理。但目前有的部门主动参与小区治理的意识还不够强,还未形成有效合力机制。5 .房龄较长的小区物业收费偏低,物业企业运营较困难。有的地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已经十多年未调整标准偏低,目前房龄较长的大部分小区物业费仍执行这一标准。市场化物业企业收不抵支,弃管不断发生。6 .部分专营单位将部分工作交由物业企业承担,加重企业负担。现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要求供水、供电等专营单位应服务到终端,收费到终端。目前仍有很多小区依然由物业
4、企业维护到终端,代收业主相关使用费用。7 .老旧小区和还建小区公共部位维护维修难问题突出。老旧小区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小、比例低,还建小区普遍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缺乏固定资金来源,出现问题后维修难。1 .落实整改不到位。有的地方房管部门未严格执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行政监管巡查制度,督导巡查问题整改不及时,巡查发现问题整改完成率不断。2 .考评体系不完善。房管部门聘请第三方测评机构对物业小区开展满意度测评。有的对第三方测评考评指标设置不够科学,考评细则细化、量化不够,对聘请第三方测评机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考评结果准确性不高。深入贯彻落实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5、建议适时修改物业管理地方性条规,依法厘清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关系,明晰物业服务与政府管理、公共服务界限,促进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积极作为,加大对小区的综合治理力度,切实减轻物业企业的负担。市、区房管部门要加强物业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组织管理的归口指导,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以党建引领物业服务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打造“红色物业”,积极推进拓面提质,实现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要充分发挥“三方联动”机制,重点加强对小区自治物业管理,协调市场化物业企业积极参与,对自治物业进行有效补充。公益性红色物业企业在兜底老旧和弃管小区的同时,帮助自治物业规范自身服务行为,逐步引导自治物业走向市场化。
6、房管、民政部门要全面梳理物业管理条规中涉及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条款,开展调查研究,适时出台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实施细则,规范业主委员会建设。建议将业主委员会建设情况纳入街道、社区综合治理考核内容,提高基层对业主委员会建设的重视程度,帮助指导业主委员会工作有序运行,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建议职能部门加强调查研究,针对老旧小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难、维修资金少,还建房无维修资金保障的情况,尽快制定相关政策,明确老旧小区和还建房维修资金的来源及渠道,保障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和故障维修,确保小区业主居住和谐稳定。建议职能部门根据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尽快制定物业收费分级指导价格体系标准,促进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市场机制,为解决业主和物业企业之间的服务质量和收费价格争议,提供评判依据和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