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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风险告知书为了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悉知劳动人事仲裁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现将劳动人事争议存在的风险进行告知:1、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明确、具体、完整的请求事项。仲裁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2、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超过一年时效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3、错误行为的风险。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应实事求是,不得做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
2、律责任的风险。4、举证不能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符合仲裁申请受理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5、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仲裁活动中所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当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导致所举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证据的,证人应当到庭接受质证,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作证的,将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6、逾期提交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应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
3、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后,可以适当地延长。逾期提交证据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组织质证,也不予采纳,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的证据不能认定的风险。7、一方下落不明的风险。一方下落不明,将会导致仲裁文书送达困难,以及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在时效内结案的风险。8、不按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风险。一裁终局的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9、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风险。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效力,甚至不被采信。10、不遵守仲裁庭纪律的风险。仲裁参与人在仲裁委员会处2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退庭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