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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风险告知书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常见的仲裁风险,依据劳动法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风险及承担的后果,告知如下:一、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二、仲裁主体不当的风险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主体不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三、请求不当的风险仲裁请求不完
2、全或不符合仲裁申请受理条件的,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仲裁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受理,也会导致被视为放弃权利的风险。四、拒绝补正或五日内不能补正的风险申请人或反申请人,经通知拒绝补正或五日内不能补正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逾期增加、变更请求事项的风险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事项或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的,另案处理。五、举证不能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事项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请求事项所依据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
3、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六、不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应为原件或原物。提供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准后,可以提供复印件或复制品;否则,将影响证据的效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七、不预缴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风险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出鉴定申请或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不预缴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八、不按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风险一裁终局的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
4、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九、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风险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效力,甚至不被采信。十、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对方当
5、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逾期不申请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十一、授权不明的风险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为特别授权;没有注明的,委托代理人就上述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十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风险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仲裁庭审活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被申请人(含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裁决处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未到庭的,视为拒不到庭。十三、不遵守仲裁庭纪律的风险仲裁参与人在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过程中有妨害仲裁行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退庭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十四、拒收、拒签仲裁文书的风险当事人拒收、拒签仲裁文书,不妨碍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但可能影响当事人上诉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