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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31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9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30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7月22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23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
2、召开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七章公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总结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
3、、开展工作。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四条常务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
4、式出席会议。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提请会议审议的主要文件,应当提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即将审议的议案和报告,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做好审议发言准备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
5、当围绕即将审议的议案和报告,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为审议、审查做好准备。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于会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主任会议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向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一)省人民政府
6、、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二)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负责人;(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一)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四)与会议议程相关的其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会议审议过程
7、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公民旁听办法由主任会议制定。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九条主任会议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
8、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人事任免案
9、、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第二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办理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结果报告印发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二十一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第二十二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第二十三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
10、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作说明。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该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作说明。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到会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领衔人作说明。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
11、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的情况,由分组会议召集人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议案提请本次会议表决或者建议下次会议审议。第二十六条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和联名提案人中的领衔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第二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八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12、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第三十条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以及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嘉峪关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依照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执行。任免案、撤职案的提出和审议,依照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调整案、计划调整案、预算调整案、决算案的提出和审议,依照甘肃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的规定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辞职、罢免的议案提出和审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13、法的规定执行。第四章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一)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二)省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省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上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三)省人民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四)省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14、五)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六)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七)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A)专门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九)代表工作机构和有关机关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十一)其他报告。第三十二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机关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报告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
15、常务委员会。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向常务委员会作执法检查报告,由组长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作报告。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承办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跟踪了解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执行决议的情况。第三十六条主任会议可以将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三十七条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