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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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景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老河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老河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月曰老河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解决新市民、新青年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3)22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3)1号)

2、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面向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的小户型、低租金保障性住房。第三条老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订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计划管理等。定期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项目清单,并同步抄送相关部门。第二章对象标准第四条申请对象。新市民、新青年、退役军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教育、医疗、环卫、公交、市政、供电、供水、供气、社区服务等)及机关人员中在工作地无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第五条房屋标准。只租不售的保障性租

3、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以不超过14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第六条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实施主体通过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按照“一区一价”的原则评估确定,并报市发改局备案。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房屋的70%,原则上实行动态调整。第七条销售价格。参照当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财务规则核算成本,确定适度优惠的销售价格后,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实施。第八条房屋交易。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承租人及时购买。租赁满5年后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时已交的租金,可以计入

4、购房款。房屋交易方案由产权持有人拟定后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第九条退出标准。(一)保障家庭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退出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继续承租的,按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价租赁。(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四)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五)损毁、破坏保障性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上述规定的,承租人应腾退出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承担

5、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章房源筹集第十条房源筹集(一)实施主体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存量房转换等方式筹集的房源;(二)未享受过中央财政补贴支持的配建公租房、人才房、棚改安置房优先采购;(三)国有融投资公司持有的国有存量资产;(四)转换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公租房、国有直管公房、教师周转房等;(五)高新区、各乡镇办产业园区闲置的厂房、仓库、职工宿舍等;确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项目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管理。房源要求产权清晰、质量合格、交通便利、配套齐全、房源相对集中。第四章房屋权属及运营管理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只租不售房源权属不变,坚持“谁投

6、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由实施主体自行进行财务核算管理。第十二条运营管理。(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先租后售房源,由老河口人民政府指导运营管理公司作为运营主体统一运营。(二)运营主体应依据本细则要求制定分配、准入、审核、退出等相关机制,并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作要求,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上报相关资料。(三)运营主体要定期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的,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移送综合执法部门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相关规定,暂停享受财税支持和民用水电气

7、价格政策,责令运营管理单位退回财政奖补资金,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予以处理。第十三条高新区、各乡镇办产业园区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各高新区、乡镇办制定分配方案以及准入、审核、退出机制。第五章申请及审核第十四条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备法定民事行为能(二)申请人及配偶在城区两办(25个社区)无自有住房;第十五条运营主体负责申请对象的资格初审工作,初审完成后,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按照分配方案进行房屋分配。第六章中央补助资金支付第十六条(一)资金管理。中央下达补助资金后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下达到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根据

8、运营主体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的筹集、分配、入住等资料,经审核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套数奖补资金,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二)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根据项目成熟度进行排序。(S)满意度。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满意度指标达到80%以上。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老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附件:老河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老河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面向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的小户型、低租金保障性住房。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成

9、立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市住建部门是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主管部I1o负责研究拟订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计划管理等。定期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项目清单,并同步抄送相关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等。市发改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项目审批,指导确定租金价格等。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等。各级公安、市场监管、地方金融、城管、税务、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部门,依各自职责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后的规划、建设、施工等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第三条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对

10、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预测、建立储备项目库,组织项目认定、建设管理、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等。具体工作由住建部门负责实施。第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由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出具,由市住建部门统一实施计划管理。第五条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其建设主体应申请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且同一改建、改造项目应为同一建设和施工主体。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应为土地使用权人或受其委托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11、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第六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全装修交付,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具备基本入住条件,且符合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等国家、省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及我市有关技术导则要求,在外观设计上统一标识。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七条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改建或改造前应依法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材料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且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手续齐全。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二)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应以整栋、整单元或整层为基本改造单位,按原规划设计的最小单元且按现有户

12、型改造,不得改变原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改造规模不少于30套(间).(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前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评估,保证满足安全使用和消防安全条件,且不得与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组合;不得利用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改建;改建规模不少于30套(间)且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IoOO平方米。(四)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建设方案并通过专家技术性论证。专家应从市招投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房建关联的专家且不少于5人,建设主体、参与项目设计咨询等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技术性论证。第八条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认定的条件如下:(一)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

13、房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或股东大会等民主程序决策同意;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的,应经其批复同意。(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或民主程序决策同意。(三)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宿舍型为主,不得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要求严格控制在45Itf户型以下。(四)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整栋、整单元或整层,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间)。(五)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建设方案并通过专家技术性论证。第九条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的建设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现状及规模、拟建房源

14、量及户型等。(二)设计方案。含项目改建、改造前后总平面图、建筑和结构施工图等。(三)项目运营方案。含文字描述项目现状及规模、改造思路、投入成本、资金筹集方式及渠道、回报周期、设计方案、改造后的房源量、供应群体、租金水平等。(四)租赁管理方案。含经营模式(自主经营、联合经营或委托经营)、项目推广方式、租金租期如何设定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五)建设主体应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的技术可行性、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全面系统的技术性论证。第三章认定流程第十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应按以下程序申请:(一)建设主体编制建设方案并通过技术性论证后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二)住建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

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现场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主体。(三)初审合格的项目,由住建部门提请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组织联合审查,并将联合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市住建部门。参与联合审查的部门应包括但不限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公共资源交易、城管等部门,可依现行审批权限通知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或邀请专家参与审查。(四)市住建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进行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五)通过市住建部门计划性审查的项目,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认定书,并由住建部门送达建设主体。第十一条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项目认定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函及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提供材料的真实性、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运营期内不改变用途等。(二)房屋权属信息及现状照片。(三)建设主体有效证照(营业执照等),委托实施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四)通过专家技术性论证的建设方案。(五)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六)项目满足申请认定条件的其他必备证明材料等。第十二条建设主体依据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出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建设相关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项目认定书出具项目工程规划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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