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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甲方:(实施机构)乙方:(见习单位)为提高青年群体的就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顺利实现就业,甲乙双方本着合作、服务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1、经乙方申报,甲方认定,确定乙方为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单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2、乙方自愿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见习岗位,帮助见习人员提高技能及管理水平,并每月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费,为其办理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见习人员如发生为其投保险种范围内的伤害事故,由乙方将相关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甲方负责协调。4、乙方要按
2、要求向甲方报送由见习人员签字的见习基本生活费发放明细表,由甲方负责审核。5、乙方应为见习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时间和条件,并愿意接受甲方对见习工作的考核评估。如乙方经考核评估不合格,甲方可以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解除双方见习关系,并在实施机构备案。6、如果见习人员提前终止见习,乙方应按要求及时报甲方。同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时中止。7、甲方按照政策规定补贴乙方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和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8、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9、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报市财政一份。10、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甲方责任人签字(公章):乙方责任人签字(公章):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