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社区治理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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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通化市社区治理促进条例已经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23年6月2日通化市社区治理促进条例(2023年4月26日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

2、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社区服务等活动。第三条社区治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固本强基;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改革创新,依法治理;坚持骨干带动,全员参与;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社区治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社区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社区治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统筹协调社区治理工作,研究社区治理重大政策、重大规划,检查指导和督促考核社区治理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社区治理的具体工作,承担改善人居环境、预防化解矛盾、维护社区平安等公共管理服务职责,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

3、委员会开展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治理的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区治理工作。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以服务居民为宗旨,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履行法定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工作。第二章社区建设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依法科学制定社区综合服务地方标准

4、。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资源配置、人口数量、治理能力等情况划定社区。社区的规模应当符合社区治理实际需要。第八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扩)建、购买、租赁、项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方式,统筹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保障,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完善社区办公场地,逐步实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鼓励驻社区单位、其他法人为社区提供活动服务设施。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社区便民服务设施。第九条优化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布局

5、,合理划分政务服务、党群活动、综合治理、协商议事、文体康养等功能区域;统筹整合相关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各类服务活动阵地,实行设施共用、资源共享。第十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社区纳入“数字通化”建设,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社区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统筹推进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基础设施、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强化系统集成、数据融合和网络安全保障。健全基层智慧治理标准体系,鼓励推广智能感知等技术。第十一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合作开发等方式,探索智慧社区建设市场化运营模式,创新智慧社区建设投融资机制,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承接智慧社区建设项目运营。

6、第十二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数据安全管理和保障,加强对小区物业服务人数据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依法保护居民个人信息和隐私。第三章社区治理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行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社区,以小区为单元,根据公共资源配置、人口现状、治理能力等情况,科学划定网格,辖区内规模较大的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市场、学校、医院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可以划分为专属网格。第十四条社区网格应当配备专兼职网格长和网格员,实行网格长、网格员、楼栋长、单元长联动机制。网格内每个楼栋、单元确定一名楼栋长、单元长。第十五条社区网格长一般由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或

7、者由其他优秀社区工作者担任。楼栋长、单元长由该楼栋、单元的居民担任。鼓励党员干部、先模人物等社区骨干兼任所在社区、楼栋、单元的网格长、楼栋长、单元长,积极发挥表率示范作用。第十六条社区应当建立定期协商、信息反馈、挂牌公示等制度,由网格长、网格员定期与楼栋长、单元长共同商议网格事务,畅通居民反馈信息渠道,网格长、网格员、楼栋长、单元长有关信息应当挂牌公示。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网格长、网格员、楼栋长、单元长工作的激励和保障,根据履职情况,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提高网格长、网格员、楼栋长、单元长参与社区治理的责任感和积极性。第十八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社区

8、治理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制定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和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明确具体的工作职责范围,减轻社区工作负担。属于社区协助事项的,应当通过书面委托并提供相应的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清单以外的事项,不得转交给社区承担,或者直接给社区安排工作任务;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不得要求社区出具不应由其出具的证明。第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网格排查上报或者群众反映的事项,做好梳理汇总,街道根据问题性质和管理权限,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主动承接,限时办理并反馈。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社区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

9、解和心理疏导服务机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心理健康服务,一般矛盾纠纷由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等平台协商解决,本级解决不了的矛盾纠纷逐级上报,由上一级统筹协调解决。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建立社区牵头、居民参与的议事协商机制,引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治理,表达需求、协商议事、解决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推进社区自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增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自治意识,组织居民依法规范完善居民公约,发挥居民公约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居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制

10、度,完善社区事务公示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法治意识,引导和支持居民理性表达诉求,依法开展活动和维护权益,推进社区法治建设。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建设,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区邻里文化、倡导家教家风建设,营造文明社区氛围。第二十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驻社区单位等应当共建互补,加强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做好环境绿化、垃圾分类等工作,美化社区人居环境。第二十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11、应当推动管理服务资源和力量进入社区,促进做好社区安全稳定和风险隐患的分级排查、呼叫响应、协同整治。发生突发事件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启动应急机制,动员组织居民开展防治、救助活动,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建立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应急状态下的下沉工作机制。下沉人员可以按照居住地或者单位安排进行下沉,配合社区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十六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规范物业行业管理秩序,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物业

12、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活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及时解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对没有物业服务人管理的小区(院落、散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组织小区居民或者院落业主成立业主自治或者院落自治组织,建立小区(院落、散楼)物业服务自我管理长效机制。第二十七条建立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和协调共治机制,健全完善党建引领下的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鼓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第四章社区服务第

13、二十八条社区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加强市场运作,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居民志愿服务、社会捐赠捐助等多种方式,保障社区服务供给。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其他各类公益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第二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工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有效衔接,推进社区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救助服务、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文化教育体育服务、公益法律服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治安服务以及环境绿化美化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社区服务供给能力。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设立公共服务窗口,为居

14、民提供服务。第三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以外的养老、托幼、家政、休闲、文体、培训、再生资源回收等社区服务,鼓励发展社区电商等商业服务。第三十一条鼓励居民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建立社区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志愿服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第三十二条鼓励、支持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服务、监管,逐步扩大向社会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增加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比例。第三十三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驻社区单位应当积极

15、履行社区服务责任,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建共建,支持社区工作,有效服务群众。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社区治理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社会治理实绩考核体系,逐步建立以居民群众满意度为主要衡量标准的社区治理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公开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对社区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不得在考核中对社区工作进行“一票否决”。第三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组织承接社区服务事项、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给予支持。鼓励通过慈善捐赠或者慈善组织设立社区基金等

16、方式,有序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区治理。第三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按照社区规模、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居民结构、辖区单位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工作者数量。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本级人才发展规划,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设立“社工岗”,健全落实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等级、薪酬制度和“五险一金”等待遇,逐步完善薪酬动态调整及职业成长机制,畅通优秀城市社区工作者晋升通道。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培训、培养、考核评价、晋升辞退等制度,建设高素质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第三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公开招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事业单位从事社区有关工作的人员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以面向本辖区优秀“社工岗”人员开展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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