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乡村振兴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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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1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3年12月30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

2、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村、涉农社区、农(林、牧、渔)场等。第三条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民主体地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改革创新、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的原则,按照产业兴旺、生态

3、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推动与全国全省同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第四条乡村振兴实行州负总责、县(市)乡(镇)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自治州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乡村振兴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居)民积极参与乡村振

4、兴。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报告、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机制,对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各类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的公益宣传,营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好社会氛围。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应当统筹城乡产业发

5、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布局,形成区域一体、多规合一、功能互补的规划体系。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乡村振兴规划编制乡村振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编制乡村振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应当体现地方特色,统筹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空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人居环境整治、历史文化传承与传统村落保护、防灾减灾等重要事项。第九条各级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村级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依托本行政区域内乡村优势特色资源,坚持产业高质高效

6、、绿色生态发展理念,构建现代高原特色的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第十一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耕地,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稳定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保护耕地生态。第十二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立足民族地区居民饮食消费习惯和实际生产条件,发展青裸、小麦、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产业,推广优质高产粮食品种和现代农业技术,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完善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第十三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

7、整,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产业基地发展,提高优质特色农产品供给能力。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适宜区域发展特色果业、高原蔬菜、中藏羌药材、低温食用菌、高原花卉、酿酒葡萄、藏茶等特色种植业;发展耗牛、藏绵羊、生猪(藏猪)、藏鸡、阿坝中蜂等现代畜牧业。第十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健全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体系,加强现代农业园区、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建设,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推动生产与消费有效对接。第十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适宜地区发展乡村旅游产业,发挥乡村自然景观、农牧产业、康养环境、藏羌文化等特色资源优势,完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培育红色文化、非遗体验、生态观光、水果

8、采摘、草原游牧、冰雪温泉、特色民宿等乡村旅游业态,建设生态生产生活融合、宜居宜业宜游的乡村旅游目的地。第十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合理利用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第十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户之间、农户与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开展合作,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健全农户生产社会化服务机制,提高小农户抵御自然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第十八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落实科技特派员制度,坚持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鼓励企业、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牧、渔)场等各类主

9、体开展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第十九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净土阿坝”等区域公用品牌培育,建立区域公用品牌产业联盟,打造乡村振兴区域公用品牌产业集群。第二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调查收集农作物、畜禽、牧草等种质资源,加强农作物、畜禽、牧草等良种培育推广,研究生产符合高原特色农牧业需求的新装备,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智慧农牧业技术。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标准、信用体系和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体系,实施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

10、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健全完善草原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制度。第四章人才支撑第二十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培养乡村本土人才,支持优秀人才返乡入乡,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第二十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农技、教育、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职务职称评聘应当向基层农技、教师、医疗卫生等人员倾斜。建立村医配备和引进机制,完善和落实村医的待遇保障与激励政策。第二十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注重从村(社区)致富能人、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中培养人才。建立健全乡村人才援助机制,

11、支持和服务乡村振兴。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返乡入乡人员创新创业发展,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建立返乡入乡创业支撑服务平台,开展政策、资金、法律、知识产权、财务等专业化服务,为返乡入乡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服务。第二十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土人才、技术能手、非遗传承人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技能专项能力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第二十八条自治州各级应当配备与乡村振兴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完善干部队伍的培养、考核、选拔、任用、激励机制,推动干部队

12、伍年轻化、专业化。鼓励青年公职人员到乡村振兴一线锻炼,建立新进公职人员到农村开展定期服务制度。第五章文化传承第二十九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文明建设,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三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文化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弘扬红军长征、抗震救灾、脱贫攻坚等崇高精神。第三十一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丰富农民群众文化生活

13、。第三十二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相结合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积极挖掘、整理、保护、抢救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等乡村优秀文化遗产。支持创新艺术形式,开发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原创文化产品,推进文化与科技、金融、旅游、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民族文创品牌。第三十三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深度保护、适度开发、合理利用,推动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的保护与利用工作。第三十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文化队伍建设,培育乡村文艺骨干、民间文化能手。开展文化结对帮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第六章生态保护第三十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山水

14、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持续深化森林、草原、湿地海子、雪山冰川、野生动物、珍稀植物、蓝天净土、绿水青山保护行动,全面保持生态系统性、平衡性、和谐性。加快构建以大熊猫国家公园、若尔盖国家公园等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快打造全球高海拔地带重要的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栖息地。第三十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推进草原荒漠化、沙化、退化草原生态修复和鼠害、虫害、毒草治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推进森林草原防灭火、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不断提高生态系统生态功能和生产能力,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第三十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充分考虑限制和禁止开发区的生态状况、资源禀赋和产业

15、基础,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探索开展多余水权、碳权交易,实现生态产品价值转换。第三十八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和管理,组织设计符合民族文化特色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集和施工图,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严格禁止超面积占用宅基地;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开展道路硬化、乡村绿化、照明亮化、环境净化,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第三十九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生活绿色化。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

16、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体系;实行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农村污水处理方式和运行维护模式;建设普及符合地区实际的农村卫生厕所,推进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第四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加快推进种养循环一体化,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推进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置。第四十一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推进重金属污染耕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落实草畜平衡制度,鼓励和引导农牧民依法实施人工种草,储备饲草饲料,加快畜群周转,降低天然草原放牧强度,稳定和提高草原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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