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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一、政策法规依据1 .劳动法;2 .劳动合同法;3 .行政处罚法;4 .行政诉讼法;5 .社会保险法;6 .就业促进法7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8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9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10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1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等二、受理范围受理对以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2、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A)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三、管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对下列单位的举报投诉:1 .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用工所在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2 .对
3、青岛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3 .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举报投诉,以及对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服务规定的举报投诉。四、受理条件举报:通过举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及时立案查处。投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
4、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五、受理程序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立案;2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3、对已立案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4 .调查完成,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令改正指令、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销立案决定。五、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地址、举报投诉电话地址:楼一楼服务大厅举报投诉电话:青岛市
5、社会保险稽核服务指南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三)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四)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五)青岛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青政办发2010)30 号)。二、受理范围用人单位瞒报、漏报缴费基数而少缴社会保险费案件。三管辖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工作流程(一)社会保险稽核分为日常稽核、专项稽核和举报投诉稽核。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编制社会保险稽核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
6、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三)社会保险稽核实施时,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四)社会保险稽核完成后,稽核部门根据稽核情况制定稽核报告。(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征求被稽核对象意见后,依法向被稽核对象送达稽核意见书,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六)案件结案后,社会保险稽核机构应对稽核过程中收集、制作与使用的各种文字、报表、图片、音像和实物等资料立卷归档,并长期保存。五、工作时限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六、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地址及电话地址
7、:电话:工伤认定服务指南一、审批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工伤认定办法(部第8号令)3、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鲁劳社200614号)4、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53号)二、审批条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
8、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三、申请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受伤害职工身份证明;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等有效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劳动关系、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予以确认);受伤后就医的诊断证明书、初诊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等,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两名以上证人的书面证言(撼手印)及证人身份证;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不需提供)。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
9、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行政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相关证明;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近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在意见栏中签署
10、意见的,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受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9)受伤职工委托代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代理授权书;(K)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四、审批程序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复审-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五、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六、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七、收费标准无八、收费依据无九、办理地点工伤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办理: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市社
11、保局政务办理大厅或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行政审批大厅综合窗口申请工伤认定:1、用人单位在市内三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下同)参加工伤保险的;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生产经营地在市内三区的。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到三市五区(指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保税区、即墨区、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下同)当地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1、用人单位在三市五区参加工伤保险的;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生产经营地在三市五区的。1、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行政审批大厅综合窗口2、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市社保局政务办理大厅1楼咨询电话:3、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人力资源大厦3楼咨询电话:4、青岛市城阳
12、区正阳路211号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12室咨询电话:5、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政务服务大厅(双珠路166号)4楼工伤保险调查科咨询电话:6、青岛市保税港区北京路68号工伤认定窗口36号、37号窗口咨询电话:7、青岛市即墨区壮武路496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23号窗口咨询电话:8、青岛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东楼裙楼二楼大厅工伤认定窗口咨询电话:9、青岛市平度市北京路79-1号平度市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I11室咨询电话:10、青岛市莱西市黄海中路3号人社局工伤认定科咨询电话:参保人员因病、特殊工种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服务指南、事项名称参保人员因病、特殊工种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二
13、、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3、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因病退休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市南中心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市北中心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2楼公共服务大厅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局李沧中心李沧区
14、永年路27(二)特殊工种退休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南、市北、李沧申请特殊工种退休的职工由其单位(或档案管理单位)携带职工档案到市社保局审核;其他区市申请特殊工种退休的职工由参保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步审核后,携带职工档案到市社保局审核。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二四、办理条件(一)因病退休参保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办理因病退休:一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二是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从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三是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特殊工种退休原国有或县以上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符合以下条件
15、:1、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企业职工从事的工作符合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且达到规定年限: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五、申请材料1、身份证原件;2、职工档案;3、青岛市从业人员特殊工种退休申请表3份;4、保健补贴花名册、工资发放花名册等原件、复印件1份。六、基本流程(一)因病退休网上办理1、已经审核完工龄的、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2、进入“网上办事大厅”,点击“社会保险申报”进入用户登录界面,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3、进入“社保待遇”-企业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