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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华区数字创新中心公共服务层、公共食堂装修项目(监理)合同合同编号:委托人(甲方):深圳市龙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受托人(乙方):签订日期:2023年月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深圳市龙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东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08社6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三路10号龙馨家园A栋2201受托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委托人与受托人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
2、程名称:龙华区数字创新中心公共服务层、公共食堂装修项目(监理)2 .工程地点:龙华区数字创新中心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北站商务区民塘路3 .工程规模:包含3栋办公塔楼,A栋共54层、B栋共46层、C栋共57层。本项目为该中心的公共服务层、公共食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范围包含A栋1层、38层,B栋包层,C栋36、37层和C栋裙楼3层,总建筑面积约15381户。4 .工程类别:房屋建筑工程工程等级:5 .投资性质:国有资金6 .工程概算投资额:/万元,招标部分工程概算投资额:1万元7 .其它:/二、词语含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
3、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 .补充条款、专用条款;5 .通用条款;6 .附录: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提供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项目负责人(总监)项目负责人(总监)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五、签约酬金本工程所有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签约酬金暂定合计总金额为(大写):(元),下浮率为%。其中:服务类型决策阶段(万元)勘察阶段(万元)设计阶段(万元)施工阶段(万元)保修阶段(万元)设备监造(万元)其他服务(万元)工程监理
4、/项目管理/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六、工作期限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自起至止(暂定),总计一日历天,监理期限为整个项目自开工至项目完成全部时间,具体以开竣工时间为准。其中:1 .决策阶段:自/起至/止,共/日历天:2 .勘察阶段:自/起至/止,共/日历天:3 .设计阶段:自/起至/止,共/日历天;4 .施工阶段:自起至止,共日历天;5 .保修阶段:自起至止,共730日历天:6 .设备监造:自/起至/止,共/日历天;7 .其他服务:自/起至/止,共/日历天。(备注:实际工期须满足项目及招标人需求,投标人在报价时需综合考虑相关内容及风险。)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
5、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2023年月Ho2 .订立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三路10号龙馨家园A栋。3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委托人:深圳市龙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受托人: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三地址:路10号龙馨家园A栋220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帐号: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帐号: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
6、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 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2.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2.3 “受托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受托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受托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
7、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受托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受托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代表委托人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11.8”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是指受托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代表委托人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对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实施工程监理的服务活动。11.9“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受托人的工作。1.1.10“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受
8、托人的工作。11I1“项目机构”是指受托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对于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的项目机构,下设从事工程监理的子机构,在项目机构的领导下,负责履行本合同有关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工程监理的约定。1.1. 12“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机构工作的具有相应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对于单纯从事工程监理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中具体从事工程监理的负责人,执业资格都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1.1.1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在项目机构中履行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具
9、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监理服务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为专职时不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1.14 “专业监理工程师”,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监理服务人员。11.15“监理员”,是指在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某项具体监理工作业务,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监理服务人员。1.1.16 “酬金”是指受托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受托人的金额。1.1.17 ”正常工作酬金
10、”是指受托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8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受托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的金额。11.19“一方”是指委托人或受托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有关方。1.1.20“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21“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22“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23“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
11、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1.24“工程概算投资额”是指经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投资概算额,而非施工招标的标底价、施工投标的中标价和工程竣工结算价。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概算投资额如经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准进行调整的,施工阶段监理酬金的计费额为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额。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 .协议书;(2
1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 .通用条件;(5)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受托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 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 .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 .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
13、计交底会议;(3) .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 .审查施工受托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 .检查施工受托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 .检查施工受托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 .审查施工受托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受托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 .检查施工受托人的试验室;(9) .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 .查验施工受托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 .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
14、 .审查施工受托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查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 .审核施工受托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 .在巡视、旁站和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受托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 .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 .审查施工受托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 .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 .审查施工受托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
15、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 .审查施工受托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 .审查施工受托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中有关工程变更部分的工程数量,并报委托人;(22) .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 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3. 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4. 2.1监理依据包括:(1)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 .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 .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 .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 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机构和人员2.3.1受托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机构,配备必要的施工测量复核、简易的质量实测实量所需的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