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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或者调整城眶行;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第五条城
2、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录的规定执行。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捧销和运行维护费,相关费用通过成本监审确定。第九条准许收益按照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
3、净值和营运资本。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通过成本监审核定。(-)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x(l一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X资产负债率。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2 值核定,首次核定价格的,以开展成本监审时的前一年度财务数第十条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第十一条核定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计算公式当
4、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当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上核定供水量*(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x65% ) o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均不含增值税,含增值税供水价格由各地根据供水企业实际执行税率计算确定;核定供水量=取水量x(1-自用水率)X (1-漏损率)。取水量、自用水率、漏损率通过成本监审确定。第十二条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应当以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当地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鼻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的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第十三条城
5、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3 监管周期年限可以适当延长。具体价格监管周期年限由定价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明确。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启当子以相应补偿 这条规定为供水企业亏损申请政府补贴做了规第十四条鼓励和名地激励供水企业提升供水服务质量。核定供水价格应当充分考虑供水服务质量因素,将水质达标、用水保障、投诉处理情况等作为确定供水企业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第三章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第十五条城镇供水
6、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人L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4- 新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新的范围属于居民生活各类用水具体范围的划分,由省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
7、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六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价愿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阶梯水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一级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有具体可以参考城镇拓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人MT50331),因地制宜确定用水量分级各地应当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未实行抄表到户的
8、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定额素积加价的水价计算依第十七条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如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工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担度。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为解决农村集中供水 价格 矛 保障供水企业持续正常述,弃县中共宣城市委力公室实行农自来水两部制 价的通知规定从2016年9月15t介全唬相日 作用水衿-容量水价+ 计量水+ 其中溶量补偿广区固定学成京计昼术价用甘
9、卜修野簿督府供水营运 藤具计户 对年用水量在12吨 含“吨)以二的责琵如5R的竺量 双量水价=计量基价2元/吨)X月实际用水量。(关于两部制水价的说明案例)自来水实行于 20167价4元/月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第十信条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行维护费用等看回据用户的定额或预定量确立和收费,各地第十九条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以实行季节性水价。在枯水期实行较高的价格,丰水期实行较低的价格二十条城镇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
10、费到上户到上第二十一条供水企业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供水价格执行,供水企业应当尽快抄表到户;终端用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可以暂按政府规定供水价格向供水企业交纳供水费用并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推。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等用水应当计量,相应水费应当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并建立健全费用分推相关信息公示制度。第四章相关收费供水 企红线内的施工依据第二十二条 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 内供水 管及设施 建设 安装 费用 由建设 单位承担 供水-6 管道和用水设备的安装应当坚持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原则。第二十三条各地应当加快二次加施
11、堰调鞋供水设施改造,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萤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7-喇回两性小运维费用计入到供水价格中及面赢(用户产权范围内的供水设施修理、维护、更换等),应 应当加快弓入市场竞争机制。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小用多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十五条供水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水表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性,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关于水表检定及更换的费用很明确第五章定调价程序和信1第二十六条供水价格由各省、自治
12、区、直辖市定价目录确定的定价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消费者、供水企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二十七条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第二十和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水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兴行皮太从在价格听证前,供水企业应当公开本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以及社会关注的其它有关水价调整的信息;定价部门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的,应当在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前公开启动定价机制的依据及理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成本监审制度,定期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的基础。
13、第二十九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定价部门的规定,每年定期如实提供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此”合法性,完旺由负责每年要间价格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延次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故意眶报、虚报相关信息并获得不当收益的,在下一个监管周期进行追溯。第三十条定价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第六章水价执行与监;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
14、相关信息。第三十二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和计量标准按时交纳水费。用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用户承担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应当在收据中里加支付违环卫绿化、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因条件限制需使用城镇供水的,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城镇经济困难家庭以及市政等用水,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减免水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企业相应的水费补偿。第三十三条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户有权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第三十四条各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
15、镇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第三十五条各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服务行为监督,对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但未及时予以检修的,依法予以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城镇供水价格9 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 18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 27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