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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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及其原毛、绒、血液、角的产地检疫。2 .检疫范围及对象2.1 检疫范围2.1.1动物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牛、羊、骆驼、鹿、羊驼等反刍动物。2.1.2动物产品本规程规定反刍动物的原毛、绒、血液、角。2.2检疫对象1 .2.1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炭疽、牛结核病、牛结节性皮肤病。2 .2.2羊: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炭疽、蓝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3 .2.3鹿、骆驼、羊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炭疽

2、、牛结核病。4 .检疫合格标准4.1 反刍动物3.1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3.1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3.1.3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1.4畜禽标识符合规定。3.1.5临床检查健康。3.1.6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2原毛、绒、血液、角3.2.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3.2.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3.2.3供体动物符合3.133.1.5的规定。3.2.4原毛、绒、角按有关规定消毒。3.2.5血液供体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布鲁氏菌病免疫记录真实、完整;未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进行布鲁氏菌

3、病实验室疫病检测,检测结果合格。4.检疫程序4.1申报检疫4.11反刍动物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11检疫申报单。4.112需要实施检疫动物的强制免疫证明,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4.1.1.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4.1.1.4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还应当提供布鲁氏菌病免疫记录;未实施

4、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提供布鲁氏菌病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4.1.2原毛、绒、血液、角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2.1检疫申报单。4.1.2.2需要实施检疫动物产品供体动物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4.1.2.3原毛、绒、角的消毒记录。4.1.2.4血液供体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提供布鲁氏菌病免疫记录;未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血液供体动物的布鲁氏菌病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4.2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5、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4.3查验材料及畜禽标识4.3.1反刍动物4.3.11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4.3.12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确认动物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4.3.1.3查验饲养户免疫记录,确认动物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4.3.1.4查验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动物佩戴的畜禽标识与检疫申报单、相关档案记录

6、相符。4.3.1.5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4.3.1.6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是否真实并在调运有效期内、进出场记录是否完整。产地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查验布鲁氏菌病免疫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未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查验布鲁氏菌病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4.3.1.7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是否备案。4.3.2原毛、绒、血液、角4.3.2.1按照4.3.1.14.3.1.4规定查验相关材料。4.

7、3.2.2查验原毛、绒、角的消毒记录是否符合要求。4.3.2.3血液供体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查验布鲁氏菌病免疫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未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查验布鲁氏菌病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4.4临床检查4.4.1检查方法4.4.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反刍状态及排泄物性状等。4.4.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4.4.2检查内容4.4.2.1出现发

8、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4.4.2.2羊出现突然发热、呼吸困难或咳嗽,分泌黏脓性卡他性鼻液,口腔黏膜充血、糜烂,齿龈出血,严重腹泻或下痢,母羊流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小反刍兽疫。4.4.2.3孕畜出现流产、死胎或产弱胎,生殖道炎症、胎衣滞留,持续排出污灰色或棕红色恶露以及乳房炎症状;公畜发生睾丸炎或关节炎、滑膜囊炎,偶见阴茎红肿,睾丸和附睾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布鲁氏菌病。4.4.2.4出现高热、呼吸增速、心跳加快;食欲废绝

9、,偶见瘤胃膨胀,可视黏膜紫绡,突然倒毙;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呈煤焦油样、尸僵不全;体表、直肠、口腔黏膜等处发生炭疽痈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4.4.2.5牛出现全身皮肤多发性结节、溃疡、结痂,并伴随浅表淋巴结肿大,尤其是肩前淋巴结肿大;眼结膜炎,流鼻涕,流涎;口腔黏膜出现水泡,继而溃破和糜烂;四肢及腹部、会阴等部位水肿;高烧、母牛产奶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牛结节性皮肤病。4.4.2.6出现渐进性消瘦,咳嗽,个别可见顽固性腹泻,粪中混有黏液状脓汁;奶牛偶见乳房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牛结核病。4.4.2.7羊出现高热稽留,精神萎顿,厌食,流涎,嘴唇水肿并蔓延到面部、眼睑、耳以及颈部和腋下,口

10、腔黏膜、舌头充血、糜烂,或舌头发绡、溃疡、糜烂以至吞咽困难,有的蹄冠和蹄叶发炎,呈现跛行等症状的,怀疑感染蓝舌病。4.4.2.8羊出现体温升高、呼吸加快;皮肤、黏膜上出现痘疹,由红斑到丘疹,突出皮肤表面,遇化脓菌感染则形成脓疱继而破溃结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绵羊痘或山羊痘。4.4.2.9山羊出现高热稽留、呼吸困难、鼻翼扩张、咳嗽;可视黏膜发组,胸前和肉垂水肿;腹泻和便秘交替发生,厌食、消瘦、流涕或口流白沫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4.5实验室疫病检测4.5.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4. 5.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

11、病检测的,抽检比例不低于10%,原则上不少于10头(只),数量不足10头(只)的要全部检测。5. 5.3省内调运的乳用、种用动物可参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6. 检疫结果处理6.1 检疫合格5.11反刍动物检疫合格,且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5.1.2原毛、绒、血液、角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按

12、规定加施检疫标志。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5.2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5.2.1反刍动物5.2.11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畜禽标识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等情形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5.2.12未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强制免疫不在有效保护期的,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货主按规定对反刍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并在免疫有效保护期内,方可重新申报检疫。5.2.1.3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处理。5.2.1.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

13、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5.2.1.5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5.2.1.6发现病死动物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5.2.1.7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或畜禽标识不符合规定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5.2.2原毛、绒、血液、角5.2.2.1发现申报主体信息

14、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5.2.2.2发现供体动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强制免疫时限不在有效保护期的,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货主按规定对动物产品再次消毒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5.2.2.3发现供体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或者死亡的,分别按照5.2.1.35.2.1.6的规定处理。5.2.2.4动物产品未按照规定消毒的,货主按规定对动物产品消毒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5.2.2.5实验室疫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货主对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5.2.2.6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及畜禽标识不符合规定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6.检疫记录6.1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申报检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或动物产品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6.2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6.3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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