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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服务器设备维保及虚拟化等技术服务合同书合同编号:2023-01762合同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服务器设备维保及虚拟化等技术服务、自助办税终端运维服务一一包I:服务器设备维保及虚拟化等技术服务合同双方:甲方(委托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地址:肇嘉浜路800号邮政编码:200030电话:54679568传真:联系人:乙方(受托人):上海中软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建国中路29号503室邮政编码:200025电话:传真:联系人:开户银行:账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木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
2、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木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2 “合同金额”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服务对价。1.3 “运维服务”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对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及安全等提供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以满足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及优化改进的要求。1.4 “甲方”系指与
3、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1.5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运维服务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二、合同主要要素2.1 项目服务内容及范围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信息系统运维服务,服务的内容、范围、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2.2 合同金额: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合计人民币贰佰零叁万捌仟元整(2038000元整)。2.3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服务期间内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4、为甲方提供相应服务,并接受甲方监督及检验。2.4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5 5履约保证金:不收取2.6 其它:/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3.1 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3.2 本合同书;3.3 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4 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3.5 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3.6 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3.7 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四、服务质量、权利瑕疵担保
5、及验收:4.1 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4.1.1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乙方所提供的运维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当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4.1.2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乙方的运维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按照最新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4.1.3 乙方所提供的运维服务还应符合上海市之有关规定。4.1.4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依照甲方要求提供其相关内部规章制
6、度,便于甲方的监督检查。4. 1.5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符合其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4.1. 6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乙方所提供的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4.2权利瑕疵担保4.2.1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运维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4.2.2乙方保证在提供运维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
7、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4.2.3乙方保证其提供运维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2.4如所提供运维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3验收与检验4.3.1运维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实施期间,甲方每半年进行运维服务质量检查与考核。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项目验收资料,甲方在收到项目验收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的考核规定完成运维服务质量考核。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考核,对此乙方应当配合。4.3.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考核,乙方应当及时整改,并自行承担相关整改
8、费用,直至运维服务完全符合甲方需求标准。4.3.3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信息系统运维服务考核合格后,签署考核意见。4.3.4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4.3.5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将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将向社会公告。五、服务费用的支付5.1 合同金额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金额见本合同主要要素,乙方完成及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与标准的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应承
9、担的各项税负)均包含在合同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5.2 付款方式第一笔付款-预付款(25%):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收到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和收款凭证后30日内,支付预付款;第二笔付款-中期验收付款(50盼:完成合同半年服务期限内规定的服务事项,服务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且采购人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第二笔合同款;第三笔付款-最终验收付款(25%):完成合同全部服务期限内规定的服务事项,服务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且采购人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款。5.3 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金额中。六、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七、双方权利义务7.1甲方的权利和
10、义务7.1.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检查和监督乙方的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等情况,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就前述内容进行汇报。1.1.1 1.2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通知乙方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信息系统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7.1.3 由于乙方运维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信息系统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
11、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7.1.4 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信息系统运维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7.1.5 甲方有权审定乙方编制的管理服务方案、人员编制、费用预算。当甲方认定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与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如对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1.6 甲方有权对乙方
12、管理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管理服务有权建议整改,对不称职人员可以要求乙方更换。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员的要求。7.1.7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进行系统维护和故障解决。7.1.8 当信息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7.1.9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信息系统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7.1.10 1.10甲方
13、应当在合同履约中,督促、协调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第三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单位)协同乙方办理有关服务事项。甲方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可根据自己的能力负责协调、转达及资料转送,但并不成为甲方当然的义务。7.1.11 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2.1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2. 2.2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运维服务,编制细化的运维服务方案、运维计划与人员安排,报送甲方审定。乙方在项目服务
14、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7. 2.3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得到甲方必要的支持,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8. 2.4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服务活动负责。9. 2.5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按本合同约定及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业机构承认的标准,高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10. 2.6乙方保证从
15、事本运维服务项目的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和该项目的实际操作者,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应有的素质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如需调整上述人员,乙方应事先通报甲方,对甲方提出认为不适合的在岗人员,乙方应作出相应调整。11. 2.7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12. 2.8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运维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13. 2.9乙方应对履行木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但下例情况不视为乙方违约:(1)非乙方的行为、过失、违约或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14. 2.10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5. 2.11乙方保证在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