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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征求意见稿)号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处罚标准1对违反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违反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行为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生产第一类、第二
2、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九条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经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情节轻微未经批准,生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或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尚未造成实际危害或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影晌显著轻微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
3、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对违反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违反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行为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四十九条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经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
4、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经营、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轻微未经批准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或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经营,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情节较轻未经批准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或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经营,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未经批准经营第二类监控化
5、学品的,或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经营,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4对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费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行为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费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
6、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情节轻微对漏报、误报、未按要求申报下列数据的:1.生产、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2.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不予处罚。行为的处罚工业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报监控化学品数据,或者拒报、虚报、漏报或者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按时申报关于年度宣布和预计宣布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
7、表。3.未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年度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数据的.及时改正,未造成影响的。情节较轻未按要求申报以上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经提醒仍未整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虚报、瞒报以上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报以上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或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对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处罚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
8、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行为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相关设施,可以并处情节较轻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尚未投入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相关设施.情节克重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
9、工,拆除相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已经投入生产,但尚未造成危害或影响显著轻微的。设施,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已经投入生产,并造成危害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相关设施,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6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处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行为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
10、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四十八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以出借或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无违法所得,主动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或影响的.不予处罚情节较轻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未造成实际危害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造成危害后果或影响较小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
11、罚款。情节严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较大影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7对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的处罚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的行为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五十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12、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竹微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尚未造成实际危害或影响的。不予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造成危害后果或影响显著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较重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
13、、移送相关记录,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较大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8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五十四条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情急较轻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尚未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处罚视察进行的行为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由
14、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实际危害或影响的。情节较重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造成危害后果或影响较小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较大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未按要求改正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9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固定
15、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情节轻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的,主动改正,停止建设的。不予处罚。情节较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