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协会的会计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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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非营利组织协会的会计账务处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一、关于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以下简称民非制度)第二条规定,同时具备民非制度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三项特征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民非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二、关于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二)对于以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的非现金资产,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十七条所规定的顺序确定公允价值。民非制度第十七条第一

2、款第(-)项规定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捐赠方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政府指导价、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价格等。民非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合理的计价方法,包括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估价等。(三)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发生的应归属于其自身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四)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资产的有关凭据或公允价值以外币计量的,应当按照取得资产当日的市场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三、关于受托代理业务(一)民非制度第四十八条规

3、定的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有明确的转赠或者转交协议,或者虽然无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业务:1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取得资产的同时即产生了向具体受益人转赠或转交资产的现时义务,不会导致自身净资产的增加。2 .民间非营利组织仅起到中介而非主导发起作用,帮助委托人将资产转赠或转交给指定的受益人,并且没有权利改变受益人,也没有权利改变资产的用途。3 .委托人已明确指出了具体受益人个人的姓名或受益单位的名称,包括从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名单中指定一个或若干个受益人。(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时发生的应归属于其自身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四、关于

4、长期股权投资(-)对于因接受股权捐赠形成的表决权、分红权与股权比例不一致的长期股权投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民非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结合经济业务实质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投资净损益和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五、关于限定性净资产(-)民非制度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限定性净资产中所称的限制,是指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之外的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该限制只有在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目的或章程等关于资产使用的要求

5、更为具体明确时,才能成为民非制度所称的限制。(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民非制度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区分以下限制解除的不同情况,确定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1 .对于因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使用该项资产而形成的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在相应期间之内按照实际使用的相关资产金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2 .对于因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而形成的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在该特定日期全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3 .对于因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置用途限制而形成的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在使用时按照实际

6、用于规定用途的相关资产金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其中,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仅设置用途限制的,应当自取得该资产开始,按照计提折旧或计提摊销的金额,分期将相关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在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时,应当将尚未重分类的相关限定性净资产全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4 .如果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将限定性净资产用于特定用途,应当在相应期间之内或相应日期之后按照实际用于规定用途的相关资产金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其中,要求在收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后的某个特定时期之内将该项资产用于特定用途的,应当在该规定时期内,对相关限定性净资产金额按

7、期平均分摊,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要求在收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后的某个特定日期之后将该项资产用于特定用途的,应当在特定日期之后,自资产用于规定用途开始,在资产预计剩余使用年限内,对相关限定性净资产金额按期平均分摊,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与限定性净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民非制度规定计提折旧或计提摊销。5 .对于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对限定性净资产所设置限制的,应当在撤销时全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三)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以前期间未设置限制的资产增加限制时,应当将相关非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六、关

8、于注册资金(-)执行民非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设立时取得的注册资金,应当直接计入净资产。注册资金的使用受到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限定性净资产;其使用没有受到时间限制和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前款规定的注册资金,应当在现金流量表”收到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填列。(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属于自愿采取的登记事项变更,并不引起资产和净资产的变动,无需进行会计处理。七、关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民非制度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属于交换交易,取得的相关收入应当记入提供服务收入”等收入类科

9、目,不应当记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八、关于存款利息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存款利息,属于民非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产生且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的,应当冲减在建工程成本;除此以外的存款利息应当计入其他收入。九、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总部拨款收入(-)执行民非制度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下同)应当增设“4701总部拨款收入科目,核算从其总部取得的拨款收入。(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取得总部拨款收入时,按照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总部拨款收入,

10、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限定性收入、非限定收入明细科目,在期末将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四)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在业务活动表收入部分投资收益项目与其他收入项目之间增加总部拨款收入”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总部拨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十、关于资产减值损失(-)按照民非制度第七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资产减值损失明细科目,核算因提取资产减值准备而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二)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十一、关于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

11、营利组织按规定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属于民非制度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设立与实现本组织业务活动目标相关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出资金额记入业务活动成本科目;设立与实现本组织业务活动目标不相关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出资金额记入其他费用科目。(二)本解释施行前民间非营利组织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并将出资金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将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余额中对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出资金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以前年度出资)或业务活动成本、其他费用科目(本年度出资十二、关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民间非营利组织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按照民非制度

12、第七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本解释所称的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1交易的金额。2 .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3 .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4 .定价政策。(二)本解释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以下各方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联方:1 .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2 .该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3 .该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4 .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

13、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5 .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6 .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民间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该组织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7 .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8 .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

14、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此外,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规定的主要捐赠人也构成关联方。(三)本解释所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各项:1.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2才是供或接受劳务。3才是供或接受捐赠。4提供资金。5 .租赁。6 .代理。7 .许可协议。8 .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9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民间非营利组织七大收入的核算和四大费用核算。目录1收入的特点、分类;

15、2、交换交易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条件;3、七大收入(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攻府补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犯勺会计处理;4、费用的分类和构成内容;5、四大费用(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的核算。第一节收入的核算一、收入的特点和分类(一)特点: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与企事业单位的收入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收入的来源渠道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因组织的性质不同,收入的来源渠道匕俄多,主要有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政府部门的补助收入、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形成的收入等。2.收入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如有些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在取得时,带有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或者两者都有。(二)分类收入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类:(包括四种分类)1按照来源不同分类:可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等7种。2才安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的主次分类:可分为主要业务收入(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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