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等五项制度修订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等五项制度修订说明.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附件1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2019年12月,生态环境厅等11家单位联合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川环函(2019)1147号),生态环境厅和司法厅联合印发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川环函(2019)1148号),2023年12月,生态环境厅等11家单位联合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上述五项制度实行以来,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一定突破,但仍存在与其他责任关系未厘清、与其他工作衔接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最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上述五项制度进行了修订。二、修订思路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最新规定,对照国家要求对五项制度进行补充完善。二是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围绕五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地方需求作出针对性规定。三是吸收借鉴各地、各部门先进经验,包括省内成都、凉山以及省外江苏、重庆等地已经成熟的管理制度及实践做法,查漏补缺,取长补短。三、主要修订内容(一)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三十一条,包含附件
3、3个。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二是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相关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市(州)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职责分工指定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或机构支持配合开展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三是厘清各类责任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独立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且具有优先性,可以依法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但不得以罚代赔,也不得以赔
4、代罚。四是拓展案件线索筛查渠道,包括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案件等共十类渠道。五是细化案件办理程序及要求,包括初步核查时限及要求、可以不启动索赔的条件、调查内容、证据要求、修复要求等,明确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量化金额估算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可以采用简易评估方式。六是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包括检察监督要求、鉴定评估机构管理要求、公众参与要求、年度报送及考核督办要求,表彰奖励规定等。(二)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20条,包含附件6个。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调整磋商程序部分时限要求
5、。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磋商告知书的时限由提前15日改为提前7日,赔偿义务人反馈意见时限自磋商告知书送达之日7日改为3日。二是明确磋商不成情形,包括赔偿义务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磋商或未在磋商告知书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的;赔偿义务人无故不参与磋商会议或退出磋商会议的;经两次磋商,或者依规增加一次磋商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磋商难以达成一致的;超过磋商期限,仍未达成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磋商不成的其他情形。(三)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六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明确修复方案编制要求,应当根据生态环
6、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磋商赔偿协议或诉讼裁判文书要求。二是规范修复施工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修复的应当在修复施工合同中约定修复方案预定目标及修复责任,赔偿义务人、修复施工单位加强修复施工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三是细化修复效果评估资料规定,修复过程工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设施运行记录、污染排放监测记录、修复工程竣工记录、工程监理文件、相关图件等相关资料。(四)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十三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明确资金使用和管理由赔偿权利人负责。二是强调资金申请及使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必要前期费用可先由部门或机构按规定程序调剂预安排或者同级财政预安排,资金使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五)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十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进一步细化规定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除有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外,对应的资质认定项目为:水、气、声、土壤、固体废物等常规环境检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