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定的位与配置模板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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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定的位与配置随着市场经济及法治化、全球化对传统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行政机关与社会各单位(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各类社会组织与经济组织,下同)的关系认识产生的强烈观念冲击,深入思考并探讨社会各单位在市场机制中与国家、社会、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的关系,进而把握其在法律上的责任角色,责任配置以及在责任机制中的能动作用,有着迫切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在消防安全领域,因其内蕴的客观普遍性特征和公共性色彩,使其凸显强烈的社会公益性,如何协调行政权力的强行性与财产权的独立性,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与单位管理的自主性等诸矛盾成为消防行政执法乃至消防安全社会化管理面临的首要问题。公安部61号令,即机关

2、、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4日由第61号公安部部长令发布,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简称61号令或规定)作为一部全面规范社会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部门规章,虽然具体条款本身主要从操作层面体现其规范、引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权责,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实用功能,但深究其立法意图与指导思想,不难看出该规定已开始涉足社会各单位在消防安全领域的责任定位思考以及单位与国家、社会、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责任机制中的互动关系,且不少条款已颇具该方面制度设计的雏型,突破了当前单位自身管理与行政执法关系调整之间感性道德主义盛行而理性规则主义匮乏的局面。笔者有幸参与该规章立法起草的全

3、过程,其间,观念冲突激烈,思考、感触良多。现有意从责任定位,责任配置与责任机制角度进一步提炼分析蕴含在该规定立法起草中的有关责任主体、社会责任与责任良性互动机制的理念,以抛砖引玉,期待更多理性之笔光顾,推动消防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域理论的提升及完善。一、消防安全领域中单位的责任主体理念主体一词在不同的场合含义不尽相同。作为一个法律范畴,主体是指一定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同类社会关系的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时,首先规定主体资格或主体地位,明确主体赖以活动的静态出发点。消防安全由于内蕴强烈的社会公益性,其法律关系包含国家干预,政府组织、决策,行业主

4、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参与、管理,有关职能部门执法监督,单位或公民(公民作为消防安全社会化管理的另一主要相对人或责任主体,其法律地位同样重要,但因不是本文探讨之重点,故不作详述。下同)自负其责,社会组织协调、服务等各方面的关系,呈现出主体多元色彩。上述各主体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分别对应其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某一法律关系,并承担履行其权利义务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因此,理解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时不能一概而论。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规定是消防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但并不意味其是当然的一切消防安全关系的责任主体,承受其责任之不能承受之重。就某一具体单位而言,对其自身所有的财产、劳

5、动力等资源,单位本应有保持完好有效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消防安全管理作为其自身管理的内在组成部分,理当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负其责。因此,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此处之责任,应作广义理解,既包含履行义务之积极责任,也包含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否定性后果的消极责任。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确立之后,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机制中充分自由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自负其责是显而易见的结果。为什么还有必要在61号令中重点强调并以树立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法律意识为头等理念,并将该理念贯穿于整部规章的条文设计?究其认识根源,全能国家的政治观与管理主义的法律观在很大程度阻碍了貌似容易的责任主体意

6、识的形成。所谓全能国家的理论,就是将国家的行为描绘为天然合理,并认为国家权力可以随时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每一个领域。1这是以行政管理手段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赖以建立的基本指导思想。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政府、行政机关、单位、个人形成一种纵向序列,其中,单位作为横向闭合的细胞,依附在以主管部门为顶点的伞状结构中,通过其等级定位展现其性质和特征。我国长期以来没有真正意义上独立的单位,单位本身不负盈亏,只是国家管理的一个层次,对国家有着极强的天然依附。单位在被国家直接或者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与控制而让渡自主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其安全责任的主体地位与主体意识也随之消失贻尽。全能国家的政治观

7、反映于法律则表现为浓厚的管理主义色彩。行政机关的权力被简单理解为管理权,单位等行政相对人被视作绝对的管理对象,政府过多强调国家利益,将法律视为工具手段,并通过法律将国家意志、行政意志、部门意志侵入私权管理领域,或者在权利义务配置上产生角色错位,实行包揽式行政,造成真正的责任主体缺位。如是理论残存,不仅指望社会各单位自觉树立责任主体意识成为一种理想期待,单就纠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历次火灾事故中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片面进行所谓“责任倒查的错误观念而言,也是一件长期而困难的现实任务。实际上,全能国家与管理主义法律观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已远远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已为当今的诸多立法所修正。61号令立法起草的重要任务就是在消防安全领域对全能国家和管理主义的理论进行治理、矫正,在消防法已有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明确导入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理念,以期在最大程度上厘清单位与国家、社会、政府及其部门在消防安全领域的责任界限,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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