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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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省、市(州)人民政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五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的

2、基础上,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进行协商的活动。第六条赔偿权利人可以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或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机构办理的,应当由牵头部门或机构组织开展磋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第七条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组成人员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自行决定,可视情况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法

3、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代表或者社会公众等参加磋商。第八条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制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并在确定的磋商会议7日前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磋商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赔偿义务人基本信息;(二)磋商小组组成;(三)损害事实,有关证据及赔偿事由;(四)鉴定评估意见;(五)拟开展磋商的时间、地点;(六)委托代理权及提前办理委托授权手续等注意事项;(七)赔偿义务人答复要求及未提出答复的法律后果;(A)其它事项。第九条赔偿义务人应当自磋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反馈意见,表明是否同意磋商。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不同意磋商。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中存在两个以上赔偿

4、义务人的,其中部分义务人拒绝磋商的,不影响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与其他赔偿义务人在其应承担的赔偿义务范围内开展磋商。第十条磋商会议原则上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及背景情况;(二)磋商小组代表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发表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三)鉴定评估机构代表对鉴定评估意见进行说明;(四)赔偿义务人发表意见;(五)磋商当事人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讨论;(六)主持人宣布磋商结果。记录人应当记录磋商详细情况,磋商当事人应当对磋商记录核对后签字确认;赔偿义务人拒绝签字的,视为终止本次磋商。第H一条磋商当事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5、评估意见,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第十二条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但赔偿义务人仍有磋商意愿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组织再次磋商。磋商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重大、疑难、复杂事件经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一次。磋商活动应当自首次磋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协议签订。第十三条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应当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协议包括以下内容:(一)协议当事人基本信息;(二)生态环境损

6、害事实及证据、赔偿依据及理由;(三)协议当事人磋商意见;(四)赔偿责任及履行方式;(五)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双方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十五条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的,视为磋商不成:(一)赔偿义务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磋商或未在磋商告知书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的;(二)赔偿义务人无故不

7、参与磋商会议或退出磋商会议的;(三)经两次磋商,或者根据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增加一次磋商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磋商难以达成一致的;(四)超过磋商期限,仍未达成赔偿协议的;(五)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磋商不成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磋商不成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磋商达成部分意见一致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就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情况、修复结果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发现赔偿义务人有非法

8、干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作弊等影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进行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磋商,依法处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原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川环函(2019)1147号)同时废止。附件: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参考文本)2 .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记录(参考文本)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参考文本)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

9、参考文本)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强制执行申请书(参考文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参考文本)告知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被告知人(赔偿义务人):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我X(告知人简称,厅、局等)决定就XXX(简要描述事件名称)事件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有关证据及赔偿事由:(简述事件责任主体、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发生时间、地点、调查处置等情况)。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简述生杰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主要意见内容)三、磋商

10、小组组成: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受邀参与磋商人:四、拟开展磋商的时间、地点:时间:地点:五、其它事项:(一)被告知人参与磋商人员应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知人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的,应当向告知人现场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与磋商的,应当现场提交法人资格证明、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提交代理人的职务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被告知人应当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告知人反馈是否同意磋商,逾期未反馈或者答复不同意磋商的,告知人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11、诉讼。(三)XXX(其他事项)。XXX(告知人):(盖章)年月日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传真:XXXo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委托人:受托人:因XXX(简要描述事件名称)事宜,我(委托人简称,单位、司、处等)自愿委托XXX(受委托人单位及姓名)为XXX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的磋商代理人,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全权办理XXX(简要描述事件名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委托时限为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特此委托委托人(盖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受委托人(签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记录(参考文本)事件名称: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机构):赔偿义务人:时间:年月日地点:赔偿权

12、利人指定的部门(机构)参会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姓名单位职务赔偿义务人参会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姓名单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姓名单位职务邀名名受姓姓位位单单务务职职会议记录: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机构)参会人员(签字或盖章):赔偿义务人参会人员(签字或盖章):受邀参会人员(签字或盖章):主持人(签字或盖章):记录人(签字或盖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参考文本)甲方(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乙方(赔偿义务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甲方(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赔偿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地址: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修复

13、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XXX(简要描述乙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的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赔偿事宜,经磋商一致后达成如下协议,以兹遵守履行。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及证据XXX(描述乙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相关背景和事实)。相关证据如下(按条列举相关证据):1. XXX;2. XXX;二、赔偿依据及理由(一)赔偿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

14、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15、中办发(2017)68号)。5 .生杰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3)31号)。6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办发(2018)30号)。7 .其他有关规定。(二)赔偿理由XXX(根据鉴定意见及相关证据,阐述赔偿义务人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三、甲乙双方磋商意见XXX(简要阐述磋商过程)。经磋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磋商意见:(一)甲方意见XXX(阐述甲方磋商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义务人环境违法、环境侵权和环境损害事实,认可鉴定意见)。(二)乙方意见XXX(阐述乙方磋商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认可鉴定意见,不申请重新进行鉴定评估,自愿按照鉴定意见进行赔偿)。四、赔偿责任及履行方式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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