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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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冲突、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适用本办法。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

2、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情形,参照本办法开展运营处置方面的应急演练工作。第三条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应遵循全面覆盖、总专结合、协同联动、有效融合的原则。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本行政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联合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协调机制。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完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协调建立健全部门间应急处置联动

3、机制,并细化行业内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运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新编制或修订的,应在预案生效20个工作日内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第六条运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应与政府层面的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总体阐述本单位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原则、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专项应急预窠体系、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七条运营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应针对重大风险、关键设施设备故障等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的运营突发事件,明确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

4、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专项应急预案应至少涵盖以下重点内容,并开展演练:(一)列车脱轨、撞击、冲突、挤岔。(二)土建结构病害、轨道线路故障。(三)异物侵限、车站及线路淹水倒灌。(四)车辆故隙、供电中断、通信中断、信号系统故障。(五)突发大客流、客伤。(六)列车、车站公共区、区间及主要设备房等区域火灾。(七)网络安全事件。第八条运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不同运营突发事件类型,针对具体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明确现场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流程、处置措施、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关键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应至少涵盖以下重点内容,并开展经常性演练:(一)行车调度员:列车事故/故障、列车降级运行、列车区间阻塞、设施设

5、备故障清客、火灾、临时调整行车交路、线路运营调整及故隙抢修、道岔失表等。(二)电力调度员、环控调度员:大面积停电、供电区段失电、电力监控系统离线、区间火灾、区间积水等。(三)列车驾驶员:列车事故/故障、列车降级运行、区间乘客疏散、列车连挂救援、非正常交路行车等。(四)行车值班员: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进路办理、列车接发作业、道岔失表、车站乘客疏散、抢修作业办理、火灾、客伤等。(五)车站服务人员:大客流组织、乘客应急疏散、火灾、客伤、站台门故障等。(六)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土建结构、轨道线路、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等关键设施设备故障抢修。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公安、

6、应急管理、卫生等部门开展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部门应急预案演练。演练应设置具体场景,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重点磨合和检验各单位和部门间的协同联动机制等,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与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可合并开展。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应急预案演练。第十条运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应依托专项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重点检验运营单位各部门、应急救援组织及相关单位间的协同联动机制。城市内有多家运营单位的,运营单位之间应针对换乘线路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应急预案演练。运营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个专项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

7、演练一次。年度应急演练计划中实战演练比例不得低于70%。鼓励采用事前不通知演练时间、地点和内容的突击式演练。运营单位综合和专项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应在确定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根据岗位特点和运营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岗位、重点内容的演练,磨合和检验作业人员现场处置能力。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纳入日常工作常态化开展,每个班组每年应将有关的现场处置方案至少全部演练一次,不同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可合并开展。鼓励在收车阶段开展列车降级运行演练;在运营结束后开展列车区间阻塞、列车火灾、车站火灾、站台门及车门故障等演练。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根据演练计划统筹安排应急演练经费,

8、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做好人员、场地、物资器材的筹备保障和有关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应急演练工作安全有序开展。涉及可能对社会公众和正常运营造成影响的演练,运营单位要提前评估,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提前对外发布宣传告知信息。第十三条在演练过程中,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以下统称演练组织部门)应注重发挥智能管理系统应急指挥协同作用,加强信息获取和传递的时效性。鼓励邀请“常乘客”、志愿者等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演练,对参与应急演练的社会公众,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安全防护。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在具备条件的运营单位、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单位,分区域组织设立国家级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演练中心。国家级城市轨道交

9、通应急演练中心应具备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线路、站场、相关专业设施设备系统、应急物资和安全防护设施等基础条件,具有采用三维场景构建、虚拟现实技术等建立的应急演练专用仿真系统。第十五条鼓励运营单位在国家级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演练中心组织开展拉练式实战演练,特别是针对列车脱轨、列车冲突、接触网事故、列车火灾等具有破坏性的、运营单位不具备开展实战演练条件的专项演练项目。交通运输部适时组织区域内不同运营单位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交流。第十六条演练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演练评估工作机制,全面评估应急演练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政府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和运营单位综合、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应形成演练评估报

10、告。运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可通过现场总结和点评的方式开展评估。鼓励邀请行业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演练评估工作O运营单位应对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估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及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十七条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提前熟悉相关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全程观察研判应急演练开展情况,独立、客观地开展评估工作。第十八条演练评估内容应包括演练准备、组织与实施的效果、演练主要经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重点包括应急预案是否科学、联动组织是否高效、人员操作是否熟练、应急保障是否充分等。第十九条演练组织部门应将评估报告向参演人员和相关单位公布,反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

11、并及时整改。涉及应急处置机制、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等有缺陷的,应在3个月内修订完善相关预案和制度。评估报告中涉及其他单位、部门的应急预案及应急准备完善建议,应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和部门。第二十条演练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库,以电子文档等方式妥善保存演练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记录材料、评估报告等资料。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在年度演练计划周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演练总结报告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演练总结报告应包括演练计划完成情况、演练总体评估情况及整改情况等内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对运营单位应急演练工作情况开展监督,重点检查运营单位演练计划落实情况、演练记录、演练评估和整改情况等,对于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演练流于形式或弄虚作假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纳入相关考核。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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