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融安金桔产业保护发展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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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柳川市鼬名金桔户Q保护成晨筐例(单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品质保护与提升第三章品牌建设与标识保护第四章产业发展与文化传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融安金桔产业的保护,规范融安金桔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促进融安金桔产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名词定义】柳州市融安县行政区域内的融安金桔产业的保护和发展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融安金桔,是指产地范围为融安县行政区域内种植的油皮金桔、滑皮金桔、脆蜜金桔以及未来筛选和培育的新品种金桔。本条例所称的

2、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是指从事融安金桔生产经营的小散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种植、贮藏、加工、购销的企业等。本条例所称的融安金桔专用标识,是指为了提升融安金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专用于融安金桔生产、销售,具有防伪溯源功能的实物识别标签,由“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溯源二维码等构成,包含使用主体、采摘年份、规格、编号、防伪信息等内容。第三条【遵循原则】融安金桔产业保护和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标准规范、品牌引领、融合发展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柳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融安金桔产业保护发展工作的领导,

3、建立融安金桔产业保护发展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融安金桔产业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融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融安金桔产业保护发展规划。融安金桔产业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旅游等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融安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融安金桔产业保护发展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柳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融安金桔产业保护发展工作的协调、指导。融安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融安金桔种质资源保护、种苗繁育、种植管理、融安金桔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果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融安金桔进入批发、零售市场

4、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相关活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融安金桔文化、融安金桔非遗项目挖掘、保护、传承工作和文化旅游产业的融合发展工作的监督管理。融安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财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融安金桔产业的保护发展工作。第六条【政府扶持政策与资金支持】柳州市人民政府、融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政策,并综合运用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融安金桔产业的保护和发展工作。柳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融安金桔产业保护发展的资金支持。融安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融安金桔产业保护发展专项资金,并列

5、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融安金桔种植基地和科研基地建设、种质资源保护、科技研发、品质提升、检验检测、监督抽检、文化传承和品牌保护等工作。第七条【标准体系】融安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推动融安金桔产业链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融安金桔产地环境、种质资源、育苗、种植技术、投入品控制、采摘、果品分级、成品质量控制、包装、储运等相关标准体系,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者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鼓励和支持融安金桔相关行业社会组织、生产加工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八条【行业组织自律】融安金桔相关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引导会员依法生产经营,

6、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督促、引导本行业成员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九条【公益诉讼】融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融安金桔产业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工作。对涉及融安金桔产业食品安全的重大公益诉讼案件,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二章品质保护与提升第十条【种质资源保护规划】柳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融安县人民政府编制融安金桔种质资源保护专项规划,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种质资源保护措施】融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用地、人才扶持措施,加强融安金桔种质资源保种场、保护区、种质圃的建设,支持融安金桔新品种选育、种苗快繁等种质资

7、源保护工作。融安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优、特、珍、稀融安金桔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应用,组织开展融安金桔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共享利用种质资源,加强融安金桔母本园、母本树的保护和培育,符合相关标准的可以认定为融安金桔种质资源保护基地,并给予技术扶持和资金补助。融安金桔种质资源保护基地申报认定办法及扶持措施由融安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病虫害防控】融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柑橘黄龙病等病虫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病虫害特别是检疫性病害的疫情预测预报和群防群治应对机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病虫害防治规定的要求,推行种植无病种苗、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清除染病病株的防

8、控措施。第十三条【种苗管理】凡开展融安金桔种苗生产的,应当在网室或者大棚等有效隔离柑橘木虱等媒介的设施内按照有关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繁育活动,生产无病种苗,并向融安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经营融安金桔种苗,应当出示金桔种苗生产备案证明和植物检疫证书,建立金桔种苗经营档案。个人自繁自用剩余的金桔种苗,在所在地乡镇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时,应当出示植物检疫证书,对其销售的金桔种苗质量负责。第十四条【育苗基地、种植基地建设】融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动融安金桔标准化育苗基地、种植基地的建设,完善融安金桔育苗、种植区域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融安金桔标准化育苗基地、种植基地的具体申报认定办法由融

9、安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五条【农业投入品管理】融安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各类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鼓励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和果园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保障融安金桔质量安全。融安金桔种植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各类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融安金桔质量安全。第十六条【农药白名单制度】融安县行政区域内实行融安金桔农药使用白名单制度(以下简称白名单),由融安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依法将适用

10、于金桔种植的农药纳入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鼓励和引导融安金桔种植者使用白名单中的农药,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第十七条【农产品生产记录】融安金桔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及时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果树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采摘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第十八条【种植指导】融安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融安金桔种植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对种植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优果率。第十九条【规范贮藏、运输、生产加工】融安金桔的贮藏、运输、生产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11、或者地方标准、规范。融安金桔生产加工企业购进食品添加剂、添加物应查验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禁止在融安金桔的贮藏、运输、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国家和地方禁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调香调味剂等添加剂、添加物,严禁使用危害融安金桔质量安全的方法和手段进行贮藏、运输、生产加工。第二十条【建议上市日】融安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融安县当年度气候特点和果园管理情况,确定融安金桔当年建议上市日。对在当年建议上市日前上市销售金桔的,融安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金桔农产品质量的安全检测,且不得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进行宣传销售。第三章品牌建设与标识保护第二十一条【机制建设】融安县人民

12、政府应当建立融安金桔品牌建设与保护机制,加强“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产品、“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保护和运用,以地理标志带动融安金桔产业的发展。第二十二条【品牌建设】鼓励融安金桔产业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户依法申请使用融安金桔专用标识或注册商标。对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者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产品认证以及广西优质认证、香港优质“正”印认证、深圳“圳品”认证等高端认证的,融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奖励。第二十三条【商标管理】“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人应当制定商标管理规则,提升产品外在形态、内在品质以及标识、包装的规范性,定

13、期评估被许可使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提高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能力。第二十四条【品牌保护】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融安金桔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融安金桔等行为,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跨区域执法协作与维权援助,维护融安金桔市场秩序。第二十五条【质量安全追溯】融安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数字化管理手段开展融安金桔专用标识及质量安全的追溯工作,建立融安金桔质量安全信息共享机制。融安金桔种植者应及时协助做好追溯体系中其管理果园的信息录入工作。融安金桔专用标识实行统一标识、分类编码、数量管控,实现融安金桔种植果园、金桔品种、采摘、生产加工、流通

14、等过程可追溯管理。融安金桔专用标识印制、申领、发放、使用、回收及监督检查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融安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融安金桔交易禁止下列行为:(一)冒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及其他区域公共品牌标志,或销售冒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及其他区域品牌标志的产品;(二)在融安金桔当年建议上市日前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进行宣传销售;(三)在不符合“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质量技术要求的金桔上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七条【专用标识的规范使用】取得融安金桔专用标识的使用人,应当规范使用融安金桔专用标识。利用融安金桔作原料生产加工的,还

15、应当在产品标识中以文字标明原料来源于或者包括融安金桔,不得标注其他来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融安金桔专用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融安金桔专用标识,或者为伪造、擅自制造融安金桔专用标识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帮助。第四章产业发展与文化传承第二十八条【标准化、集约化种植】柳州市人民政府、融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融安金桔产业发展标准化、集约化种植。柳州市人民政府、融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融安金桔产业用地合理需求,提前介入指导项目选址,促进产业用地集约化发展。鼓励和支持融安金桔种植者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或合作经营等方式开展融安金桔集约化种植。第二十九条【人才培养】柳州市人民政府、融

16、安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融安金桔产业高质量人才的培养、引进。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深化产教融合,优化学科、专业、课程设置,培育融安金桔产业乡土人才专家队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鼓励和支持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新品种选育、先进栽培、产品深加工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第三十条【融合发展】柳州市人民政府、融安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鼓励融安金桔产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扩大规模,培育具有带动力、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与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融安金桔个体种植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成立家庭农场。第三十一条【延伸产业链】柳州市人民政府、融安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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