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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1、患者入院24小时后死亡,必须有死亡病例讨论,特殊情况下,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者,也应讨论。2、死亡病例讨论应在患者死亡后1周内(特殊情况立即讨论)在科内进行,由各病区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主持,全体医护人员参加。3、死亡讨论记录中必须注明参加人员姓名和专业技术职称。4、发言记录应包括主管医师汇报病史及抢救经过,各级医师发言要重点突出,应涉及分析病因、对抢救措施的意见及国内外对本病诊治的经验和方法。5、应将讨论结果做好记录,结论意见应包括对死亡原因的认定和应该吸取的经验教训。6、死亡病例讨论,各级医师的发言内容记入死亡讨论记录本。死亡讨论综合意见记入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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