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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裁量权的行使,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包括检查事项、法律依据、裁量因素、检查频次,检查频次特别要求、检查方式等内容。第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及附表中裁量基准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对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使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是指卫生健康行政
2、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不特定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进行检查。专项检查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重点领域治理部署对特定对象或者特定事项进行检查。第五条日常检查原则上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完成,防止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执法扰民。被检查单位因特定原因,需要对其提高检查频次的,不受上述检查方式限制。第六条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检查。第七条行政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行政检查原则上应当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鼓励探索推行在线检测、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的非现场检查,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第八条卫
3、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要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检查的,应当制定年度联合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检查频次按照裁量因素进行裁量,并执行下列规定:(一)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一次的,三年内应当至少完成一次对检查对象的监督检查;(二)被监管单位存在多种裁量因素情形的,按照裁量因素中最高检查频次执行,不累计叠加;(三)对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检查对象,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原则上不超过年度检查频次要求。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以下检查,不受检查频次限制:(一)对检查对象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回访;(二)对投诉举报或移送线
4、索的调查;(三)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有上述情形之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监督检查对象开展的监督检查可以计入完成年度监督检查频次。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认为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或减少对特定对象检查频次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提高或减少检查频次,但不得超过本裁量权基准规定的最高或最低频次要求。第十二条省卫生健康委适用本基准,需要调整对特定对象检查频次,超过本裁量权基准规定的最高或最低频次要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归入行政执法案卷保存。设区市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适用本基准,需要调整对特定对象检查频次,超过本裁
5、量权基准规定的最高或最低频次要求的,经逐级报请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第十三条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由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向检查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四)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五)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六)记录询问、检查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客观真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我省相关规定对现场检查、案件调查、回访过程中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
6、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第十五条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形成现场检查档案;(二)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或限期整改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三)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办理;(四)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及我省有关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有关规定等要求办理。第十六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上传至河北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信息平台,并按规定公示行政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