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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强制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强制裁量权主要包括强制事项、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强制方式和强制权限等。第三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第四条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五条卫生健康行政强制应当由行政机关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各级卫生健康行政机
2、关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管理与培训,具备一定数量取得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第六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A)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
3、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况紧急:(一)当事人正在或有可能损坏、销毁有关证据或携带相关物品、资料逃离调查现场的;(二)当事人躲避、妨碍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以及其他有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有证据证明食物或水源已经受到污染的;(四)已经发生或现场有证据证明即将发生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五)医疗机构内已经发生或现场有证据证明即将发生院感事件的;(六)用人单位已经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现场有证据证明即将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七)执法人员经检查认为需要当场采取强制措施的
4、其他情形。第八条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存在本制度第八条所述的“情况复杂”:(一)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导致案情无法及时查清的;(二)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发生争议的;(S)违法行为调查需要有关机关协助的;(四)查封、扣押物品涉及多项违法行为需要逐项调查的;(五)查封、扣押物品涉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六)查封、扣押物品涉及违法行为造成的传染病传播流行
5、等危险状态仍未解除的;(七)其他行政机关认为情况复杂的。第十条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S)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经检验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水源未被污染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六)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