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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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3年8月30日益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减量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

2、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动物尸体、粪便、市政污泥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示范引领、循序渐进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生

3、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综合考核制度,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必要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4、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开展城市生活垃圾设施的日常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指导农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的建设,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处置设施建设、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置设施等场所的排污以及有害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五)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再生资源回

5、收体系建设,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进行监督管理。推进农贸市场、超市等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校园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和推广工作。(七)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乡村振兴、供销合作、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六条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酒店餐饮、旅游、快递、外卖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规

6、定。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要求纳入行业管理标准和自律规范。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带头实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活动并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践活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科技创新,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再

7、生资源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等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研发与应用。鼓励通过奖励、表彰、积分兑换等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积极有效参与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工作。鼓励支持志愿者和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进行分类投放,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源头减量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督促单位和个人践行绿色健康生产

8、生活方式,减少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生活垃圾的产生。第十一条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产品产地、农贸市场和超市等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以及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将产生的厨余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鼓励农村住户将产生的厨余垃圾因地制宜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或者集中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减少垃圾的出村量。第十二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物流经营者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

9、毒低害的材料,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集体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引导培养节约习惯,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厨余垃圾的产生,并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带头使用再生纸、再生耗材等循环再生办公用品,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节约使用、重复利用办

10、公用品。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十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大基本类型:(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容器、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容器、废矿物油及其容器、废胶片及废相纸、废镶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S)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等家庭厨余垃圾,餐馆、酒店、食堂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

11、品加工废料和废弃油脂等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产生的果蔬菜皮等其他厨余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除上述四大类外,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分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生活垃圾的产生特性、处理方式,按照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和操作细则,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和收集容器设置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设置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

12、按照设置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设置。第十六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集中收集点、回收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集中收集点、回收容器或者交给具有资质的回收单位;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措施后投放。(S)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标识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13、至专用收集容器并密闭存放,不得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物。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收集单位收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收集暂存场所,并尽快处理。第十七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二)住宅小区和农村居住区,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无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

14、委员会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S)商场、宾馆、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和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五)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河流、水库、城市河道、明渠水面及其沿岸地带,由主管单位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商确定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第十八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

15、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三)按照相关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点和收集容器,保持收集设施、收集容器的清洁完好及周边环境整洁;(四)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五)劝阻不按照分类管理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一)已投放至可回收物集中收集点、回收容器的可回收物,由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通知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回收

16、经营者上门回收;(二)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收集,并运输至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点或者处置场所;(三)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告知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十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人员,并保持收集、运输设备功能完好、标识明显、外观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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