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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才引进与培养第三章人才使用与流动第四章人才评价与激励第五章人才服务与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人才发展,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加快新时代“名士之乡”人才高地建设,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为中国式现代化市域实践提供人才智力支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引进与培养、使用与流动、评价与激励、服务与保障等工作。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
2、动者。第三条【工作原则和目标】促进人才发展应当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才引领驱动,坚持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坚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促进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第四条【纳入国民经济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将人才发展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编制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以及实施重大科研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第五条【资金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3、,确保人才工作经费不低于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3%,充分保障人才发展各项政策和工作的实施。统筹各级政府产业基金支持人才项目建设,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各类人才基金,为人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第六条【职责分工】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组织实施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人才工作。第七条【协同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人才工作政策协同和机制对接,开展区域间的平台协作、项
4、目合作、要素流通、生态共建,打造区域创新共同体。第八条【社会参与】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团体以及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做好人才的沟通、联络、推荐、服务等工作。第九条【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发挥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和服务中的主体作用,落实各项人才政策,为人才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第十条【改革试点】本市应当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推进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破解制约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等环节的体制机制障碍,创新人才服务管理体制机制。第十一条【表彰奖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人才发展促进中做出突出贡献
5、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人才日宣传展示】每年9月25日为绍兴人才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人才交流、表彰奖励、政策宣传等促进人才发展的活动。第二章人才引进与培养第十三条【引进培养原则】本市应当坚持引进培养并重,坚持德才兼备,优先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青年人才,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第十四条【人才目录】本市应当编制发布、定期更新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指导、规范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重点产业制定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第十五条【“名士之乡”英才计划】本市实施“名士之乡”英才计划,聚
6、焦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整合重大人才政策、重大人才项目、重大人才活动,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打造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战略支点市域范例。第十六条【人才引进培养奖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引进培养奖励补贴制度,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第十七条【一事一议】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具有突破性技术的顶尖人才或者团队的,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政策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第十八条【柔性引才】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划咨询、项目合作、成果转化、联合研发、技术引进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第十九条【人才认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青年人才,可以直接认定为相应类别和
7、层次的人才。现有人才认定标准未涵盖但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可以单独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授权开展人才自主评审。第二十条【卓越工程师】本市组织实施卓越工程师计划,加强工程硕博士联合培养,聚焦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发展,推进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第二十一条【青年人才】本市建立青年人才立体多元培养机制和阶梯式支持机制,提高青年人才在人才计划中的占比,支持青年科技人才承担重大科技任务。鼓励支持青年人才赴国(境)内外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进修深造。第二十二条【高技能人才】本市构建产教融合、政府企业社会协同、引育选用贯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实施绍兴工匠培育工程,发挥技工学校、职业学
8、校基础作用,推进公共实训平台建设,鼓励技艺传承和技术技能创新,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高技能人才队伍。第二十三条【社会事业人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事业人才培育,实施名师名科名校培育工程,加强越医、绍兴戏曲以及其他具有绍兴特色的教育卫生文化事业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社会治理人才培养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培育法治、社会工作、乡村振兴人才队伍,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第二十四条【企业家人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新型越商精英人才培养体系,培育具有全球视野、战略思维、创新能力、熟谙经营的企业家。第二十五条【院士专家、博士后工作站】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企业事业单
9、位设立院士专家、博士后工作站等创新创业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财政资助。第二十六条【职业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体系,坚持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需求相结合,推动职业学校与企业以多种方式开展合作,深化产教融合,提高职业教育质量、适应性和吸引力。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举办职业学校;支持本市职业学校与市外职业学校开展合作办学。第二十七条【高等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等学校在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平台建设、办学国际化、大学生创业就业等领域的政策支持。鼓励高等学校结合本市经济发展需要和人才需求趋势,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设置特色
10、学科专业和研究实训平台,加大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人才的培养力度。第二十八条【继续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体系,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善政策,加大投入,促进继续教育事业发展。第三章人才使用与流动第二十九条【平台建设】本市面向产业发展需求,建设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公共研发服务平台、一体化发展平台、成果转化平台,构筑科技创新策源地。第三十条【竞争性人才使用机制】本市在重点项目攻关中推广竞争性人才使用机制,鼓励具备技术攻关能力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创新人才和科研团队“揭榜挂帅第三十一条【人才流动】本市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
11、、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才流动机制,促进人才规范有序诚信流动。鼓励人才在不同区域、行业和部门之间合理流动,引导人才按照规定通过兼职、挂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科技咨询等方式提供服务。第三十二条【编制池】本市健全完善高层次人才双聘制,设立人才编制池,吸引人才创新创业,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急需紧缺人才流动。第三十三条【人才特派员】本市实施人才特派员制度,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遴选优秀人才到乡镇(街道)、重点企业担任人才特派员,开展技术攻关、科技服务工作。第三十四条【离岗兼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离岗创新创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引进有创新实践经验
12、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第三十五条【退休专家使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和便利;鼓励通过退休返聘、购买劳务服务等方式,为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决策咨询、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第四章人才评价与激励第三十六条【人才评价原则】人才评价应当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不唯论文、职称、学历、奖项,分类别、分层次对人才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人才使用和激励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十七条【人才计划入选者管理】本市对入选人才计划的人才实施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明确支持期限,规范人才称号使用,不把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承担人才
13、项目、获得人才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的限制性条件。第三十八条【评价周期】人才评价应当科学设置评价周期,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可以实施聘期评价、长周期评价。个别成果产出周期较长的,可以采取阶段性评估或者后评估的方式进行评价。第三十九条【境外职业资格的认可与认证】本市建立并适时动态调整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对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人才,在特定区域内为其提供出入境、创新创业、社会保障以及工作和居留许可等方面的便利。第四十条【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本市支持高等学校、医院等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中高级职称自主评聘;支持科研院所、新型研
14、发机构和科技领军企业等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中级及以下职称自主评审。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自主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评价。第四十一条【政治吸纳】本市应当加强人才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鼓励高层次人才到群团组织兼职、任职,扩大人才参政议政渠道。第四十二条【薪酬激励】本市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用协议工资制、年薪制和项目工资制等方式,合理确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的薪酬。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第四十三条【科研经费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符合人才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赋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符合条件的人才和科技项目可以按照规定实
15、行经费包干制,由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自主决定项目经费开支。第四十四条【科研成果转让转化激励】本市支持科研单位自主使用、处置科研成果,自主分配收益。健全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交易机制,提高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比例,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第四十五条【人才奖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奖励。第四十六条【失信惩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信用征信系统,完善人才失信惩戒机制,将人才信用作为人才引进、培养、评价、财政资金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依
16、据。第五章人才服务与保障第四十七条【人才生态环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全周期人才服务和保障体系,聚焦年轻化、国际化、开放式,营造聚才兴才的平台生态、引才育才用才的政策生态、爱才留才的服务生态,提升人才获得感,保障人才宜居宜业。第四十八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资源,构建完善全链条覆盖的人才服务体系,加强一站式、集成式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人才工作者队伍建设,为人才提供专业化服务。第四十九条【人才政策动态更新】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才发展环境和人才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人才政策。第五十条【知识产权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创新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