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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市级)目标绩效考核加分项目及标准一、表彰表扬(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代党中央、国务院行文,下同)表彰。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小组表彰或一、二、三等奖。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中央机关、国家部委(不含部委办公厅、局、司)表彰或一、二、三等奖。(二)获得省委、省政府(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代省委、省政府行文,下同)表彰或一、二、三等奖。获得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小组表彰或一、二、三等奖。获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单独或联合表彰或一、二、三等奖。(三)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或一、二、三等奖。(四)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省
2、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或分等次表扬的一、二、三等奖。二、肯定性批示(一)获得中共中央总书记肯定性批示。获得中共中央政治局其他常委肯定性批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其他领导肯定性批示。(二)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中央机关、国家部委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中央机关、国家部委其他领导肯定性批示。(三)获得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肯定性批示是指领导批示内容对某项工作予以表扬或肯定,工作部署类及阅处、阅研、阅转、圈阅等批示不在此范围。三、工作创新(一)工作经验获得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文件(不含工作简报等内部刊物)推广或通报表扬。以中央机关、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名义印发文件推广或
3、通报表扬。以省级部门、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文件推广或通报表扬。(二)工作经验获得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在我市召开现场会推广。以中央机关、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名义在我市召开现场会推广。以省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名义在县(市、区)召开现场会推广。(三)县(市、区)首创制定出台政策,吸纳转化为中央机关、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政策实施的被省级部门吸纳转化,作为省级行业政策实施的。被市级部门吸纳转化,作为市级行业政策实施的。(四)工作成效显著、舆论关注度高、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且未纳入上述加分范围的。四、试点示范(一)县(市、区)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为首批示范。被中央机关、国家部委确定为首批示范,被省委、省政府确定为首批示范。被市委、市政府确定为首批示范。(二)承担某项工作全国试点,成效明显,得到中央机关、国家部委肯定。自行开展试点工作,成效明显,得到中央机关、国家部委肯定。承担某项工作全省试点,成效明显,得到省级部门肯定;自行开展试点工作,成效明显,得到省级部门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