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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诊断证明管理制度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认真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并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二、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可开具医学诊断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三、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医学诊断书的内容应记录在门诊或住院病历中。四、出具医学诊断证明需要的材料:患者本人要求开具的,应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近亲属要求开具的,应提供患者和其亲属的有效身
2、份证明及双方关系有效证明材料;其它要求开具医学诊断证明的情况,由医务部进行审核、登记后再予出具。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休假证明的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1周,特殊情况不超过2周。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恢复工作(学习)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七、医师仅出具在我院死亡的有关死亡证明文件。八、医师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有该医师的手工签字,并在医学证明诊断书的“医生建议”栏最后出具医师必须输入“本证明仅限于XX使用”或“本证明仅供用人单位参考”的字样,否则视为无效,盖章部门不予盖章。九、一般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由医院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盖章人员应对医学诊断证明书出具的时间、医师签名、内容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后方可盖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给予扣留并及时上报医务部。